2017.5.01。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早上9点时间段,燃放了不下七次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市民的生活以及心情,建议平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数量。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问题,我国很多地方已经禁止燃放,但是长沙却一直可以,特别是在我们县里面都已经有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还请市政府可以重视这个问题,长沙的环境不算好不算坏,但是还是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谢谢
尊敬的彭梦婷女士:
您通过网络问政提交的《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材料,我局于5月收悉,经多次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燃放是人民群众长久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其禁放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人们的心中,烟花爆竹有时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消费品,也是人们表达思想、抒发情感的载体。逢年过节、婚嫁喜庆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习俗,一种文化传承。
二、烟花爆竹产业是我市唯一具有完整产业链的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巨大。我市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846家,主要分布在我市浏阳、宁乡两地,2016年烟花爆竹产业链生产总值达200多亿元,是我市唯一具有完整产业链的产业,是对外交流的名片之一,因此,浏阳被称为“花炮之乡”而享誉海内外。目前,浏阳已经形成了集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包装印刷、仓储物流、焰火燃放、文化创意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吸纳就业人口40多万人,烟花爆竹产业目前是湖南省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50大产业集群之一。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1、2012、2013年元月下发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通告》,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我市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对安全监管、宣传引导、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您的建议是基本一致的。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各分县局治安大队严格了审批的手续,对每起焰火燃放的申请单位、燃放单位、燃放人员、燃放品种的资格情况和燃放技术方案等都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资质审查合格后,公安机关还要对焰火晚会举办地的现场环境和周边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根据燃放品种和数量设置隔离带,保障燃放时的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目前全国其他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禁(限)制方案。北京就是采取限放的方式,“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
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2016年7月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通知》重点任务第五项第一款的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划定我市禁限放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通知》的要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的职责分工,我局草拟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于9月20日上报市政府并请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布。10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若干修改意见。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征求意见后,11月21日,我局将修改后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重新上报市政府进入发文程序。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决定何时向社会发布。
烟花爆竹的燃放是人民群众长久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其禁(限)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长沙市烟花爆竹限放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本地的地方特点、烟花爆竹产业发展和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下一步将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检、商务、民政等多家部门联合协商,并请相关人员建言献策,共同制定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方案。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出台前进行听证。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燃放习惯加以科学的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力量,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倡导健康、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燃放方式。
长沙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