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长沙的车主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为什么还是交路桥费?而且还要交滞纳金。凭什么?召开了听证价格了吗?为什么不向全世界车辆收路桥费啊?!
罪一,规章不能越权搞“征收”。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长沙市地方政府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如果认定向车主收取“五路一桥”通行费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该规章显然是超越《立法法》授权了。在行政管理领域,哪些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的公权,哪些属于公民法人的私权,一直界定不清,这是长期困扰我国依法行政的大难题。长沙市政府有没有合法权力制定此类规章,也是说不清道不明。从实行六年多来看,上级政府、人大对此保持沉默,不知道是没有按程序上报备案审查,还是同意此规章的内容?
罪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精神制定的,在法律层面上属于立法的依据。其中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不属于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正式的法律依据。对照一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成都“五路一桥”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另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长沙市只取得了四川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是省政府的下级机构,能享有省政府的法定职权么?
罪三,对城市道路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
如果是政府还贷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费,必须得符合当时收费公路规定。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可以收费的,但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市内道路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清理。
罪四,违规强制在车辆年检时收费。
《办法》第五条:“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在车辆年检时符加其他条件,而长沙市不交通行费不给年检、上户的规定显然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当加以修改。
罪五,一刀切的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
保持公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沙市规定不考虑是否走贷款修建桥梁和隧道(不含道路)都按比例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行政原则和市场原则,应当由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
长沙市路桥费收费是否合理的回复
xiaoa615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长沙市路桥费收费是否合理》的函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1、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我市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具备制定地方性规章资格,《办法》的制定也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符合《立法法》该条的规定,《办法》且经湖南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2、对于哪些车辆须收取城市路桥通行费,属于收取通行费的范围,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规定,《办法》的执行符合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二、我市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并未作出任何强制在车辆年检时收费的规定,在实际征收中也未将通行费征收与车辆年检进行捆绑。
三、省人民政府明确保留长沙市路桥通行费。
2009年4月29日湖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特别声明:经营性二级公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和城市路桥通行费未纳入此次取消范围,其已设立的收费站也不在撤销之列(请登录《红网》查询)。长沙市路桥通行费明确予以保留。我市路桥通行费列入省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1年起征收,所收的通行费除长沙市财政核定的收费开支和桥梁维护外,全部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和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目前,长沙市路桥通行费还贷项目主要是:二环线含浏阳河大桥、猴子石大桥及23座高架桥,我们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收费期限的要求,令行禁止。
再次感谢您对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关注,正是因为有您和广大车主的监督和建议,我们的路桥征费工作才能更加规范和完善,希望您能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和关注,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