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谢谢你们的高度重视。关于长房集团拆迁遗留问题(二) ,恒兴公司的回复我本人不同意,理由如下:2009年与恒兴公司签订了《直管公房异地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被安置到凤凰苑6栋305号房,房屋面积51.99㎡,还缴纳了一部分购房款和公房租金,我才能入住。 恒兴公司多次承诺该房为直管公房,至于签了《直管公房异地安置协议》后该栋房屋整体为什么纳入廉租房体系,我不得而知,因为我根本不符合申请入住廉住房条件。恒兴公司是大公司,而我是弱势群体,百口莫辩。只能根据《协议》入住,考虑到我已经适婚年纪,对于凤凰苑6栋305号房我已花了四五万元装修。
先 根据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明确要求,凤凰苑6、10栋房屋性质为廉租房,未取得廉租房资格的不能入住该房屋。
我很无辜,但是尊重国家政策。我积极配合恒兴公司任何举措,所以我在外地打工都要求年迈的双亲配合恒兴公司。 至于说恒兴公司提供的房子小了,要求安置一套90㎡左右的公房结婚,绝无此事。但是我恳请贵司到凤凰佳园看看,这里到底符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公摊面积不合理,房屋质量不合格等。
对于恒兴公司提供两种方式:一是重新选择直管公房异地安置,二是买断现居住房屋的使用权。我赞成,但是我自己的权利我也会不惜代价尽力去维护。于2014年9月我已将自己的意见反映至恒兴公司,望回复为盼。
“幸福长沙”网友:
您致信“市长信箱”的访函已收悉。我司领导高度重视并迅速责成我司所属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事宜进行认真调查落实,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您系市政府重点工程中山西路项目的直管公房承租户,被拆迁房屋面积为27㎡。2009年您与恒兴公司签订了《直管公房异地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被安置到凤凰苑6栋305号房,房屋面积51.99㎡。后因该栋房屋整体纳入廉租房体系,恒兴公司于2011年告知您本人此栋房屋是廉租房,提供一年暂租期,并有其他安置方式可供您选择,但您本人坚持要求选此房屋。您于2011年4月与房屋管理单位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房凤凰苑6、10栋房屋提前入住协议》,协议中明确告知该房屋是廉租房性质,您需获得市住房保障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并办理廉租房租住合同。但您一直没有主动办理有关手续。
2014年7月,恒兴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发现您已将该房屋转租。恒兴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告知您该房屋性质,同时强调不能用于转租转借,说明如未取得廉租房指标就不能继续承租该房屋。
经认真调查并落实情况,我司处理意见如下:
1、 根据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明确要求,凤凰苑6、10栋房屋性质为廉租房,未取得廉租房资格的不能入住该房屋。
2、 由于您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资格,恒兴公司对您重新安置原则是以原被拆迁房屋27㎡为基础。现该司提供两种安置方式可供您选择:(1)直管公房异地安置;(2)货币补偿。因直管公房属于政府福利性质住房,租金低廉,户控面积都在50平方米左右,你户要求安置大面积的直管公房,我司按照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办理。你户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只能按照原被征收的直管公房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根据征收补偿标准,你户公房使用权买断价格为7万多元,您提出15万元的补偿标准,我司按照相关征收补偿政策不能办理。
3、你户在暂安凤凰苑6栋305号房屋期间,明知廉租房不能转租转借,仍将该房屋擅自转租牟利,政府廉租房管理机关可将您列为清退对象,按照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