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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冤案

2018-3-31 6:47:10发布13次查看
我家所处的村组属麓谷第六期征拆活动中,我对我家的青苗补偿(设施等)有异议。2006年10月某日,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邀我面对面协调,中午在餐馆李一同聚餐,席中我陪酒自己也喝了一些酒,饭后就同在长庆居委会办公室进行协商,一工作人员出言执拗,分寸不让,我当时酒性发作,将本人青苗补偿清单(复印件)撕毁,但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只是高声硬调而已,有人喊来了镇政府干部,事情也平息下来了,双方气氛缓和了,我离开办公室。刚走出居委会门口,此时东方红派出所副所长杨平带几名干警将车停在我身边,站在旁边的原副镇长吴耀华(兼拆迁事务所所长,现已判刑缓期三年)指着我,把他抓走。当时围观的人中有人说,“他(指我)也是干部,共产党员”。通知派出所出警抓我的是吴耀华和居委会负责人,杨平为首二话没说,不问青红皂白,几个干警强行将我推到警车里,几个人将我双手反剪到座椅背上,将左手下臂枕断,打断两根肋骨,造成轻伤(后附诊断书和残疾证明9级伤残),痛得我一身冒大汗,他们还不放手,到了派出所杨平用手铐铐了我,还强行草草作笔录,我哥哥到派出所来说情,被干警打出门外,当时天顶乡党委派人大主席彭德华、纪检专干何鑫华来派出所协调,派出所不见面,不放人。当晚杨平和吴耀华党委书记周佳指派四名干警送往拘留所,以扰乱社会治安,冲击政府办公室(我根本没到政府办公室)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
当我到拘留所,拘留所的干警发现我左手、肋骨身残了,不收容我,要派出所干警带我去治病,反复折腾至晚上凌晨两点,干警带我去附二医院诊断、照片,经主治医师诊断为轻伤,干警说:“白抓了”,要我回家。快天亮我才回家,我的冤未申,我一直采取保守治疗,用布带托着回到派出所。等到上午八点,更有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东方红镇镇政府和东方红派出所将事实歪曲,函告天顶乡政府,致使我党内警告处分,撤销我的年终奖,严重影响我的业绩考核,蒙冤受惩歧视多年。
我认为东方红派出所非法出警,暴力弱待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后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为九级)。于2008年4月以行政诉讼长沙县人民法院(被告是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诚然当时我有些不自量力,一审败诉;又于同年7月22日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谁知一审和二审在司法上潜规则是一条龙,摆脱不了权大于法,二审同样不支持我的诉求。同年9月15日高新区公安分局石坚局长派员给我开了个协调会,未达成调解协议,我的冤情一直沉滞到如今。后将伤基本治愈花去近六万余元。
综上所述,我的冤情完全是东方红镇镇政府和居委会及拆迁办一手炮制的,再加上东方红镇派出所出所非法乱出警所致。严重地损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搅乱了国家正常的执法秩序。今年以来,密集平反冤假错案及新一届中央要求个案公正,今特具此文稿,请求市长求得一个法治的公平说法。
关于雷新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管委会转来市长信箱关于“速求‘申诉冤案’”的信访事项后,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曙光迅速批示,由分局纪委牵头进行专门调查。调查组通过询问当时办案民警、查阅案卷台帐、约见信访人、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了相关情况,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完全失实。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情况
信访人“速求”,真名刘金旭,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6110086725,住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长庆社区长庆十二组,联系电话:13975136074。
当事人:雷新强,男,刘金旭丈夫,56岁,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0111195904236719,住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长庆社区长庆十二组,系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874832497。
二、信访人主要诉求
信访人刘金旭(化名速求),反映2006年10月份的某天,其丈夫雷新强在与原东红镇拆迁办工作人员商谈青苗补偿问题时发生争执,后被时任东方红派出所副所长杨平带领的几名民警强行带离,以扰乱秩序送治安拘留时,发现其左手、肋骨有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2008年4月、9月,信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不支支持其诉讼请求。信访人多年来就此上访,要求平反“冤假错案”。
三、调查情况
调查组通过查阅案卷台帐、询问当时办案民警、约见信访人、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了以下情况:
(一)基本案情。
雷新强原居住在高新区东方红镇长庆居委会12组,因为该地是长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麓谷六期的用地范围,当时面临拆迁,雷因为青苗等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够与拆迁办达成协议。2007年1月6日中午,东方红镇拆迁办几位工作人员邀雷新强共进午餐,商量补偿问题。当时双方都喝了酒。饭后,雷新强到长庆居委会与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对拆迁补偿资料,雷因对相关青苗等补偿问题数额不满,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互相推搡、拍桌,并把相关拆迁补偿资料撕毁。拆迁办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东方红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时副所长杨平带领多名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警察身份并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涉嫌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雷新强到派出所,遭雷拒绝反抗,民警遂强制传唤雷新强至派出所询问。当日下午及晚上,东方红派出所经调查,报分局(当时叫长沙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批准,对雷新强因扰乱机关、团体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公(治)决字(2007)第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雷新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当晚,派出所民警将雷新强送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时,发现雷新强身上有伤而拒收,派出所民警遂将其送至医院诊治。经过十多天的住院治疗,2007年1月18日,经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雷新强系因外力作用,造成组织损伤(轻伤)。2007年12月3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新强为十级伤残。
(二)行政诉讼情况。
雷新强因不服分局(当时叫长沙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2008年4月22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7日,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应当维护。上诉人雷新民酒后在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因青苗补偿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争吵、拍桌、推搡,并撕毁自己和其他数户拆迁补偿资料,虽没有造成严重损害,但其冲动的极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扰乱了东方红镇政府和长庆居委会正常的拆迁工作秩序,导致正常拆迁事物不能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为当地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有职责保障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环境,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派民警予以处理,并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进行了口头传唤,当即进行询问组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并履行了告知和最后送达等相关程序。其作出的公(治)决字[2007]第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雷新强诉讼请求。同年9月,雷新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被终审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
(三)纪律处分情况。
调查组通过接访信访当事人并到其所在单位调查得知,2007年1月雷新强因扰乱机关、团体秩序被分局(当时叫长沙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裁决治安拘留,并通报到其所在工作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人民政府之后,2007年8月6日,天顶乡党委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雷新强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丧失理智,并撕毁拆迁资料,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天顶乡党委给予雷新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当时雷新强对所受处分未提出申诉。
(四)信访处理情况。
雷新强败诉之后,多年仍不断上访,反映其本人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受伤的情况,要求处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和公安分局均非常重视,2013年8月12日,高新区党委书记罗社辉亲自接访了雷新强本人。同年12月4日,高新区综治局对雷新强信访问题召开协调会,分局谢一纲副局长与会一同处理。协调会认为,雷新强与东方红镇拆迁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撕毁拆迁拆料,造成当时工作混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在公安干警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因受伤(轻伤)用去近5万元的医药费基本属实,后期治疗费及所有的护理费、营养费、误餐费等费用也有很多合理之处,上述费用雷新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部分,但考虑到雷新强后来表现较好,积极参与工作组做好当时平息“2008.11.26”风波的正面工作,做出了贡献,并本着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的原则,且报经管委会领导同意,拟在100000元之内进行解决。最后,与雷新强达成协议,高新区一次性补偿雷新强受伤用去的医药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餐费等所有费用共计76000元,雷新强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雷新强保证不再因此上访(附雷新强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息访息诉承诺书1份)。
四、处理意见
1.我局对雷新强的行政拘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且本案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纠正“冤案”问题;
2.关于雷新强的信访事项,高新区管委原已协调处理完毕,雷新强本人已经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而现在提不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综上所述,信访人“速求”要求平反雷新强“冤案”,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此案已经法院终审判决,且雷新强原已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因此,根据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下发的(国信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其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特此报告。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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