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广新局的领导和指导下,长沙市歌舞剧院于2013年整体转企为长沙歌舞剧院。现改革顺利推行,但一些相关改革政策却迟迟未予落实,虽经我等多次向市相关部门申诉请求,也未见回音。目前我等原市歌舞剧院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10名在编人员工资仅仅1000多元,严重直接影响着我们演职员工的艺术生产积极性。
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2]23号文件)第3段第3小节第2条相关规定,截止转企批准之日,对原市歌舞剧院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按现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转入长沙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管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即视同正式退休人员,与市花鼓戏保护传承中心离退休人员享受一致待遇,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但我等10名原市歌舞剧院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2012年4、5月份即已向单位提出申请,却并未得以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收到相关部门任何解释。
按照《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长办发(2011)46号]四条实施范围第一款规定,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虽然第三款规定,由原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及其他属性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但当时,即使是到长沙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宣布长沙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已经基本完成的2012年4月,我院都尚未改制为企业,按有关规定,应该列入实施范围。由于未进入岗位设置,致使我等相关工资与进行岗位设置的同行业事业单位演职人员工资出现一定的差额。
现我等再次集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请求予以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为我们10位符合提前相关条件的同志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因未列入岗位设置而出现的差额工资。
葛平同志:
您好!您向市长信箱发送的“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文化体制改革遗留问题”信件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长办发〔2012〕23号文件)要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编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即可按现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5月29日上午,我局与市歌舞剧院符合提前退休的在编人员代表一起召开了会议,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只需您将提前退休书面申请递交长沙歌舞剧院人事部门,即可为您按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关于岗位设置事宜,因当时长沙市歌舞剧院即将转企,在我市第一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未将长沙市歌舞剧院列入第一批岗位设置单位名单。我局已跟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与衔接,初步商定将长沙歌舞剧院列入拟于今年启动的长沙市第二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名单之列,相关方案需待市人民政府和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关于工资调整问题,将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第二批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