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损害市民安全的违规户外广告为什么不拆除
长沙市政府领导:
我是长沙市民,在今年1月24日上午8:40左右上班途中,路过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君临天厦一楼商铺),刚一转弯进入该烟酒店所在走廊时,头顶“嘭”地一声,碰在该烟酒店违规固定设置在走廊廊柱上的金属制立体酒类广告牌突出来的底部棱角上,当时即献血直流。幸亏公司汤姓同事走在我身后,看到了整个过程,即拿了餐巾纸给我止血,我当时还是留了许多血。
当时,该烟酒店尚未开门。我即赶到最近的长沙市第八医院紧急治疗,鉴于伤口较深,医生给我头部伤口缝了两针,并进行了其他处理,一星期后拆线。医生还问当时头部还有其他不适症状否。(如果碰的不好,可能还需要做头部ct扫描等检查,以检查是否有脑震荡或颅脑内部出血等症状)考虑当时还算清醒,尽管头部有些晕,我还是没有做此类检查,即离开医院。回到单位后,同事看到我头部包扎,都还以为我跟别人打架所致。
第二天上午,我抽上班时间赶到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与该店 朱姓女店员讲述了碰头过程。女店员承认门口走廊廊柱上立体广告是该店设置的。我请她转告店老板(姓王)事情经过、本人所受痛苦及本人要求补偿医药费和请假误工费等费用,请她老板第二天联系我。当天,该店员还用店里电话打我手机,说店里有录像,我请对方观看录像,核实碰头情况。
但经过周六、周日后的1月28日,我又找到该烟酒店询问结果,还打了该店王老板手机。没说几句话,王老板就说我过了几天才来要补偿费,“觉得好笑”“你是觉得受伤后过不得想才来找我们”,“你自己走路不小心碰的自己负责”,还说24日上午受伤当时我不应该去医院,而应该站在原地等店里开门。我说不去医院,难道就让血一直流洛?这个王老板不耐烦,说不跟我说了,随即挂断电话。。。。。。本人受伤流血后,又被无良商户的言语态度造成了心灵刺激,几天失眠,精神受到创伤。
交涉过程中,我几次对该店说明了:是你广告牌违规设置在先,位置是人员流动频繁的公共地段,广告牌围建在供行人走路的走廊廊柱上,离地距离是1.5米至1.7米之间,正好约是一个个子不高的人的高度,广告牌立体的底部突出来很多,又是金属质地,很容易碰到人的头部。特别是,当人从大楼外面转弯进入走廊时,眼睛可能只会注意到前方的走廊廊柱,根本不会想到廊柱上部还有一个突出来很多的金属广告牌,这样稍微挨着廊柱转弯的人就极易头部碰撞到广告牌底部金属棱角上,造成伤人后果。而且,此地在属于长沙市重要路段的韶山北路繁华路段,人来人往,周围又没有设置提示或警示语言。
我现在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以上情况,严重请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本人将积极配合调查。在此基础上,我要求:
1、如此存在给市民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烟酒店广告牌,应认定为违规广告,要立即加以取缔、拆除,给市民一个安全的行走环境。人身安全是所有事情中排在第一位的。
2、对于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给予惩戒,并责令其给予本人医疗、误工等补偿,让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能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从而使长沙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和先进形象得到维护和保持。
市民蒋春华
2013年1月29日
关于发信人华基反映的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广告牌伤人事件,朝阳街道办事处领导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要求街道城管办和综治办工作人员到事发地(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调查了解情况,经多方了解,发信人反映的受伤情况基本属实,但该广告牌在此处设置已有十余年时间,且手续齐全,不是违规设立。
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与烟酒店老板王女士及发信人反复多次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烟酒店老板王女士愿意给予伤者一定补偿,但要过了年以后(初定元宵节后)来协调,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接受,街道办事处也会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在元宵节后再组织双方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