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我名李德军,男,1949年7月24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浪坝子组,现就我唯一的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反映如下:
我原住雷锋镇真人桥村浪坝子组504号,有四个子女,三个女儿已出嫁,儿子结婚后,我们便分家,我将老屋分给儿子居住,后来我们又各自立户。因村中无宅基地可分,故于2006年我们老两口在我家自留山上修建了126.5m2的砖木结构的房屋居住。
2011年1月18日(农历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称石冲水库建设需征收我居住的房屋,要对我居住的房屋进行测量,对于政府征收,我大力支持,配合他们测量了房屋。
今年3月22日晚,来了一群领导干部讲,明天要拆我们的房屋,如果你们自己拆就给20元/平方米,我们没同意。第二天清早,以雷锋镇镇长谭鄂桥为首率领组织了两百多人,他们没佩戴任何证件。虽然国务院一再强调不能出动公、警、强拆,但是他们利用警车开道,救护车押后,强行将我抬上单架送到医院,并将我的老伴强行带到派出所,强行将我们的房屋拆除了,并将我家自留山上的树木基本挖光。还强行将我女儿的摄像机抢走了,后面我们保留了用手机拍下的一些证据。我认为我在我家自留山上修建房屋居住和看护自留山,并符合国家一户一基政策,没有违反法律,现在政府以石冲水库建设需征收我房屋为由,骗取我配合政府测量房屋,在没有我协商好征收方案的情况下,没有给我出示人民法院强拆通知书,未给我申诉权,便出动公安等两三百人强行将我赖以居住和生活的房屋拆除,导致我无法生活,显然违背了政府为民服务的宗旨。
我的请求:请求上级政府责令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恢复我房屋的原状或者按照征收的规定对我作出合理的补偿。请市长重视此事,不要移交给下面的部门。因为本地干部说了“就算告到省里也没用”。
情况反映,请批示。
李德军
2011年4月7日
寻梦的人:
您好!您发往市长信箱的有关李德军棚屋强制拆除的信件已收悉,就你反映的相关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您在信件中所述李德军“符合国家一户一基政策,没有违反法律”,实际情况是李德军户并非“一户一基”。李德军有三女一子,其中三女已经出嫁,户口已迁出,儿子已婚生有一子,现有楼房一栋,历史性老宅数间。依据《关于印发〈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09]2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8]10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满足“两个以上农业户口的子女,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因此李德军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依据长国土资政发[2008]100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五项及长高新管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宅基地申请不许批准”的规定,2011年1月12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认定李德军私自在石冲水库旁占用的棚户用地为非法用地,在非法用地上搭建的棚屋为非法建筑。
二、高新区相关部门严格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行政程序合法有效。2011年1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辩及相关证据材料;1月16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履行自拆决定;1月19日下达《强制拆除通告》,决定于1月21日后组织强制拆除,其间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雷锋镇政府、真人桥村委会多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动员其自拆,未果。
3、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96号)第四章第三项的规定——“对已建非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由各区政府责成城管执法等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除”,于2011年3月22日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动,依法拆除了李德军户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高新区组织的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公、警部门参与维护稳定,未违反相关规定。
特此回复。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