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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及理由:

2018-3-29 22:06:04发布16次查看
依据及理由:
根据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司法解释》
一、向阳湖安置小区全体业主是该项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拥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司法解释第一条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可以认定我们是向阳湖安置小区的业主。
2、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以认定向阳湖安置小区全体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司法解释第三条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共有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认定商场地下室属向阳湖安置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份,依法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熊伟、肖正华不具备处分共有不动产的资格及权利,无权处分该建筑物。
1、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熊伟、肖正华私自处分共有部份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擅自同意打通承重墙危及了建筑物的安全。
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5年2月11日签定的《向阳湖安置房 “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湘湖管理局、熊伟、肖正华无权处分该建筑物,并在2015年1月26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出具给湘湖管理局的《法律意见书》中就合同主体问题是确告知其处置地下室“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而言,其应当获得其拟代表的群体的授权方可”且部份业主强烈反对、强烈要求提出必须依法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名同意方可的情况下,湘湖管理局、熊伟、肖正华仍置法律于不顾、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意孤行擅自签定转让协议属违法行为。
三、强烈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撤销2015年2月11日签定的《向阳湖安置房 “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2、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强制执行:立即终止长沙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退出非法侵占的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建筑危险隐患、赔偿损失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司法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调查核实,就您的诉求回复如下:
一、长盛置业有限公司是依据与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向阳湖安置房业委会三方于2015年2月11日达成的《向阳湖安置房“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施工的。
二、信件中“强行破坏承重墙两处”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处为2004年市规划局批准的“五洲新城”总平面图的地下室进出车道的预留出入口,不是承重墙;另一处确实是在承重墙位置新开车辆出入通道,但长盛置业有限公司请原步步高商场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根据上部建筑物情况进行了施工设计。
三、关于《向阳湖安置房“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争议很大。湘湖管理局认为转让的面积属于湘湖管理局的资产,因照顾安置户诉求且有“业主维权小组”2/3多数同意,才签署了该协议;而部分安置业主认为转让的面积属于全体业主的资产,“业主维权小组”不能代表全体业主。
四、向阳湖安置工作至今已历经13年,其中遭遇合作方毁约、湘湖管理局贷款进行安置、市区政府协调解决“五洲新城”历史遗留问题等大的变故,如果不是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不可能形成目前安置到位的局面。
五、湘湖管理局将按照2003年10月2日与长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合同书(附件)》,依法依规协调各方意见,绝不能损害向阳湖安置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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