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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公安分局金盆岭派出所为何与犯罪嫌疑人走得这么近?

2018-3-29 17:52:04发布19次查看
犯罪嫌疑人李振具备犯罪故意,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立案侦查的法律条件。犯罪嫌疑人李振为了骗取钱财,从2000年到2011年数年间骗取受害人马亚荣十二万余元,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振采取暴力手段致马亚荣上臂骨折,精神上摧残受害人并导致马亚荣于2011年5月18日住入山东省安康医院,之后由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导致身患癌症。由于李振的故意,使马亚荣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病情,以致贻误治疗导致到了癌症晚期,这些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此案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而派出所却百般为嫌疑人开脱,竟不予立案,理由苍白无力、时间前后矛盾。我从2011年8月10日,到天心公安分局金盆岭派出所报案,金盆岭派出所一直拖拉,收集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的证据。致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在辖区依然明目张胆的从事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为一个省府直辖市级分局,与犯罪嫌疑人商量着办事,如此敷衍塞责,荒唐办事,社会治安可想而知。诈骗金额如此巨大,将人伤害及近死亡,天理昭昭,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还有人管吗?
kuzheng:你好,来信已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天心公安分局非常重视,派人到青岛市取证调查,于2012年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给你,你按照程序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天心公安分局已受理了你的申请,3月1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你如有异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可以向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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