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妥善处理本人购买劣质商品房事项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范拾平,于2013年12月9日购买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五矿紫湖香醍28栋1804号(顶层)住宅房屋一套,在2014年3月底接到收房通知后,本人先后两次请验房公司验房,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地面大面积空鼓,客厅门框钢筋裸露等问题,部分屋顶有大面积开裂,裂缝多达7条,最长近4米,最短处2米左右,最小缝宽为0.25毫米,最大为0.47毫米,裂缝处都已有大面积渗水现象。本人多次与物业沟通反映,要求其整改到位,但一直到2016年3月都无人回复或处理,甚至在此过程中开放商及物业多次催促本人收房,并催缴物业费,本人迫于无房可住正式收房。
开发商协商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推诿、扯皮的消极态度,一直拒不承认房子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刻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要求业主找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后经权威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现恳请有关部门予以公平处理,为盼。
本人诉求:
修补好室内所有裂缝,并补刷防水,直至第三方权威房屋监测机构监测后,认为房屋质量合格。同时,补偿本人购买该套次品房屋的折扣款15万元整,误工费、材料损耗,装修滞纳金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合计25万元,且必须要签订协议,保证每两年或者只要有漏水情况发生后,开放商或者物业免费予以处理。
申请人:范拾平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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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投诉信息后,我局工作人员再次与建设单位取得了联系。建设单位反馈:楼板裂纹问题已委托的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进行了裂缝鉴定,开发商表示同意按要求进行整改处理或退房,但您提出在没有满足经济补偿等要求前,不允许开发商进行整改处理;且您提出赔偿25万元的要求远远超过开发商的赔偿标准。
根据《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置意见》第四条(二)非投诉受理范围第6点:“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以及第9点:“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并且,第十条第4点规定:“投诉人在责任方对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可以认定投诉处理终结。
基于以上,我局认为:您的诉求超越了我局的职能职责权限,故不能再受理。涉及经济赔偿等要求,不能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时,建议您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8401192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