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是湘a2wj12的车主,于2014年3月23日在天心区南国新城小区门口的小区便道停车,收到了天心区交警十中队的编号707900086《违法停车告知书》,抄牌时间当日14时38分,地点:书院路-新中路。现对该单提出投诉: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所指执法范围是指“道路”,而当次停车是无道路标识、标线及指示牌的小区便道;
二、告知单填写的地点是书院路-新中路,而当次停车地点是南国新城无名便道;
三、告知单无执法交警签名,实施主体不应是十中队一个执法单位,而应该是某个交警本人;
四、据小区门卫表示,来抄牌的不是交警而是无执法权的协警。
以上四条为投诉理由,本人要求依法撤销《违法停车告知书》。
本人认为:交通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保障人们群众出行道路安全、顺畅服务而设立的执法机构。道路处罚条例的抄牌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不在道路明显处树起指示牌或其它方式提醒人民群众,其目的就违背了条例制定的初衷;再者,如把抄牌罚款作为单位的收益的硬性指标,也是违背条例制定的初衷的。因此,请相关领导务必回想一下,什么是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中的“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2014年3月23日下午我在队十队队巡逻民警接群众报警称:在书院路至新中路路段富绿新村巷内有车违停,影响了交通。我大队巡逻民警马上赶赴现场,对在巷内违停车辆很多,其中就有湘a2wj12的白色福特小车。我们通过民警所拍的违法照片发现,湘a2wj12所停放的位置设有禁停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我们巡逻民警对湘a2wj12实施抄牌并无错误。但由于巡逻民警当事在填写违法告知单时没有把纸张套印好,所以告知单上民警的姓名模糊不清。我大队十中队在收到该投诉件后,已经与您取得联系,并进行了约谈,将情况解释清楚。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支队提出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