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户口在高新区东方红镇,为农业户口。我的老婆户口在高新区雷锋镇,在2008年修枫林三路时,他们家房子征收,然后她的户口由农转非了,但是他们只享受了15w的国家购房补贴,而老家由于还没征收,其集体土地等还没享受。
现在一个主要问题是,我们结婚了,我们本想转到我这边只是要求享受男方这边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而国家因享受了则不要求享受。 但是她由于户口为非农户口了无法转到我的户口这边,享受男方这边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而她的户口在她自己家里,由于农村习俗,她嫁出去了则村上不让她在享受集体土地补贴。
这等于由于枫林三路的征收,我老婆只征收了房子,影响了我老婆现在户口无法转入男方这边享受集体土地补偿,又由于她结婚无法享受她娘家村上以后征收的土地补偿。
由于征收给我们带来的困扰,还希望政府认真研究下这种特殊情况。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龙清:
您好!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经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征收雷锋镇真人桥村、桥头铺村、雷锋村用于枫林西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于2009年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103号令)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你妻子在该项目拆迁中享受了征地补偿安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但仍然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等享有权利;因此,你妻子应享受原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依据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