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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维权

2018-3-29 0:07:39发布22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宁乡县东方明珠地产二期项目用地的原住户,再次感谢您!在您的督促下,我们于2015年3月提交的第二次求助信于同月得到了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回复。回复内容共计291字,主要如下:一是将我们原住户(原被拆迁人)排除在被拆迁范围,回应我们已不属于拆迁户;二是重申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我们的联系和沟通是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
如此回复,对于翘首以盼、满怀希望的我们无异于当头再一棒,愤怒的我们只得提笔再次向各级领导求助,再次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为自身利益维权!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提出两点质疑,同时对各级政府领导提出两条请求。
对于答复的质疑:
一、对方在答复中多次提出,宁乡县东方明珠二期项目需要征收包括我们在内的49户,其中34户已签订拆迁协议,而我们因对征拆政策不满意未签订协议。由此可见,我们与已签订的34户一样同属于该项目拆迁户,为何却答复我们已不属于房屋拆迁户,是否自相矛盾?同时申明,我们并非对拆迁政策不满意,而是不满意对方采取非实地评估方式来压榨我们应当依法获得的货币补偿金,我们的房屋位于城市中心临沩江,而对方采用评估城乡结合部(城郊乡罗宦村)房屋市场价并以此价作为我们房屋货币补偿金计算依据,这是造成我们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我们翻阅和学习了大量的政策法规,至今未发现他们这么做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对方答复说宁乡县国资公司与我们的联系和沟通,都是依法依规,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对于他们行政不作为的事迹列举,我们已在第二次求助中明确提及,而对方对我们所提及事项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再次申明,我们对于对方行政不作为主要指:因对方的拆迁行为,我们除上述第一条中已提及的不满之外,集中体现在对方后续行为迟缓、不积极履行“关心被拆迁户”职责导致我们现在无法居住,只得外出租房或买房居住的种种现象。
同时,我们诚恳拜请各位领导多关注和关心此事并提出两条请求望得到答复:
一、请求公开对方多次强调的“依法依规”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是他们作为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为实施前就应依法依规办理完毕的,所有这些都能证明我们属于该项目拆迁户。同时再次声明,拆迁行为属于政府行为,非项目方行为,与项目终止或继续无关,我们作为被拆迁人,相关利益也唯有政府能确保。
二、请求各级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改善或结束我们现在居住环境恶劣的现状。我们原整栋住户因部分已签订拆迁协议腾退了房屋,造成目前整栋房屋无人管理,门窗、楼梯扶手被盗,流浪汉、小偷集聚,存在很大的居住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拆迁的停滞,我们原来和谐的居住小楼已演变成了烂尾楼、难民营、垃圾站!
郭波 谢明武 吴霞清 闵群英
2015年3月31日
1、不属于房屋拆迁户。据了解,在对县东方明珠二期项目实施拆迁前,玉潭镇房管所与和谐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获批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项在目进行拆迁时,对49房屋拆迁户予以了公示。因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裁决时间,从搬迁期限期满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为法定拆迁期限,即拆迁许可证期限满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新政出台,不再受理法院强制拆迁。东方明珠二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后,尚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已不属于法定范围内的拆迁户。
2、请求改善房屋居住环境。郭波等人多次通过市长信箱、市信访局上访,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亲自上门查看,并就上访问题多次批复交办,均予以一一答复,并与郭波所在单位联系,希望平等协商处理问题,但郭波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并对我公司的的友好协商拒之不理,针对请求,经商讨决定:一是组织县征收办与其协商沟通,同时以工作函的方式进行对话协商;二是协同有关部门对郭波等人原有的房屋居住环境进行维护管理。
3、公开项目相关资质文件的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议郭波等人遵循法定程序和形式向相关部门申请以获取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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