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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分是都要上工地调查

2017-11-6 7:25:18发布52次查看
更正一下,长沙县劳动局回复了我有关武汉万中劳务公司工人工地受伤的问题,长沙县劳动局回复他们是按流程办的,给公司去了函,武汉万中劳务回函说不是他们的工人,长沙县劳动局才要求仲裁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部门改进这一流程,对公司不承认的,有争议的到工地现场调查,谁是目击者,谁最先看到伤者,谁送到医院去的。还有项目经理应协助,假如一个项目经理工地发生伤亡事故都不知道是哪个班组的人流浪汉居然能进工地,那你这项目经理也别当了,冲其量一个糊涂虫项目经理。长沙市劳动局很少有劳务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不信提供了证人,再有项目经理,劳动部门调查人员查不出个事情经过,你们可是专业人士,执法人员。同时规定做假证者可以罚款,可以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龚先生,你好!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行政确认行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后,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所在单位……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有所在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等4类。
工伤认定是双方举证的行政行为。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7)、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工伤认定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举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在审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可见,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核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为工伤认定主要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举证,且是举证责任倒置在用人单位;二是工伤认定部门案件数量庞大,以长沙县为例一年的工伤认定案件将近2000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只有4名,平均每人每天要办结2起工伤认定案件,客观上每个案件都去调查核实也是不可行的。长沙县的工伤认定都对伤者、证人证言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核实,并形成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非常复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相关法律和人社部的规章都对此有明确的要求。
项目经理、目击证人等等都是证人,法律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强制作证的义务。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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