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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半年不知道哪里交水电费

2017-11-5 18:41:30发布57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长沙澳海澜庭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于2015年5月4号通过市长信箱咨询过有关我们小区的水和电的种类。长沙市自来水公司和电力部门也都给我明确的回复:我们小区是一个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也就是水和电都没有移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部门验收。
现在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们小区自交房到现在已有半年之久,按照《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市户表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指挥部组织局供水管理处、市水质检测中心和市水业集团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水业集团统一管理维护。请问为什么现在我们小区到现在为止没有看见水卡和电卡。交房时住建委是怎样通过验收,然后移交给业主的。
物业目前收取停车费一事,地下室是否有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请提供?收费依据是什么?请提供合理合法的收费证明。根据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请问物业和哪个业主协商了?根据 湘价服【2014】11号文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同时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是否有独立的产权,此产权的归属者是否是开发商?是否有合同约定或者产权证证明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者是开发商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小区用水的问题。该小区物业已转交部分用户资料至自来水公司进行审核,下一阶段将进行供水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目前该小区供水总表供水正常,在接管工作没有全部完成前,建议用户目前先将水费缴纳至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自来水公司也将对该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定期进行检测,用户可以放心用水。关于小区用电的问题。区供电公司将督促小区尽快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关于停车费的问题。该小区目前执行的停车收费标准为:已购车库的业主缴纳30元/月,未购买车库的业主缴纳270元/月。其中30元/月的收费标准在该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第九条中已经进行了约定,270元/每月的收费标准我区住房保障局已责成该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同时,该小区的入口处已经公示了停车收费标准,区住房保障局已责成该物业公司依照湘价服[2014]11号文件规定,增加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完善停车收费公示牌,确保停车收费公示的规范。关于停车场的产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七、三十、三十一条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停车场暂未申请。同时,相关产权一般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您也可注意查看。感谢您的来信,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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