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创新是创新城市必要条件
尊敬的市长同志
首先对您在长沙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我们市民最诚挚的敬意。城市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您的实力是有目共睹。
可以说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的关头,尤其是美国的高端制造业已经陆续从中国回迁。而出口正不断疲软,人口红利的消失,人民币的升值已经让中国的成本没有任何优势。因此企业内迁和创新的改革正成为国家乃至城市发展的命脉所在。
刚看了郎咸平经济学家的中美商战之大不同。另我为之一震,最后几段话真是正好不是长沙正在发展中的几个现象。
在加多宝和广药,唯冠和苹果之争,无不看出中国法律体系的弊病,保护商标不保护商品,那人们都在为商标疯狂注册,而商品上面确处于弱势,那我请问,如何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商品的价值所在,
因此他说了一句很代表性的话:现在我们很多城市都是在建科技园区,在土地优惠政策给予优惠。但是我敢说,如果哪个城市能够率先给出相关法律保护条例,那么谁就能够在创新高科技等领域占领宝座。
没有法律保障的创新根本是没有生命的。有再多的优惠和集群又怎么带来成长。。。成长的基础永远都在创新的载体上面, 唯有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法律环境,才能够使得我们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信心和干劲。因此希望有关领导能看看相关文章的剖析,我们城市正面临关键的转型时机,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城市的细节决定成败。纲领决定方向。我相信依靠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协调发展,长沙将迎来真正的王者归来。
2012.07.11
尊敬的余小虎先生:
感谢您对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
自收到您《强烈建议建立创新城市的法律保障体系》的信件后,我办高度重视,就您提出的问题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会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自2008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实施以来,长沙市紧紧围绕“五化一率先”(城市国际化、城乡一体化、产业高端化、发展“两型”化、管理法治化,率先基本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已成功跻身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和全国首批20个创新型试点城市。因此,为保护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国家、湖南省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创新的法规、法规和规章。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专利权予以保护。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此外,我省也于2001年出台了《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通过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已为保护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保护创新,一方面,要保障现有规定的贯彻执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创新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是保护创新的重要基础。社会各界应当多渠道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市民保护创新的意识,将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深入民心,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同时,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总结我市实际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保护创新的相关地方立法调研工作。
此致
敬礼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