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拆迁户的申诉书
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
现为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改善城乡结合部住宅生活条件,加快城市的经济繁荣,政府对我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片区实行土地征收作为房地产商业开发项目,我一直是支持和拥护的。因为拆迁办的工作做得不细,一直以来都没有找我协商房屋拆迁安装和补偿事宜。
直到今年九月,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在没有对我的房屋作出是否真的要拆的明确答复之时,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向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芙蓉区法院的批准。其所依据的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我作为当事人一直闻所未闻,从来没有见到、收到或哪怕是听到过此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肆意剥夺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知情权和行政复议权。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责无旁贷反映民众心声,以便相关部门体察民情实情,更好地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尽快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居生存问题。
在此,我将个人现有实际情况如实地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如下,并请求公证复议裁决:
一、我系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七组的村民李梅。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013223517500。
二、我家房屋是在1996年在原老宅基地上经合法批准改建的,建筑面积534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220平方米,超面积314平方米)。
当时因我姐李群抵职参加工作,户口已经从西龙村转出,考虑到李群继承父母财产的需要,在我李梅申请建房时,经当地的区国土局、东岸乡国土所及西龙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村组负责人及家属代表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其内容如下:“一、本建房平方按有关政策批准建筑 面积140㎡,在册人口肆人,独生子女优惠壹人,非农业人口壹人。建房申报人:李梅。二、按姐妹互利原则,经多方协调,李梅按建房批准建筑面积建房捌拾平方,李群按建房批准建 筑面积陆拾平方。三、建房执照费用李梅、李群各半,非农业人口所需费用由李群支付。四、李群、李梅建房由乡、村、组统一放线为准。五、关于建房执照产权所有,经村组同意,李群继承建房产权陆拾平方,李梅协调产权建筑面积捌拾平方。”
三、我家房屋结构情况:
我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为336.28㎡(其中一层159.74㎡,二层176.54㎡),后期加建杂屋面积200㎡,共计534㎡。其中正房面积中,建筑结构是钢混框架结构,因原地基东侧是池塘,所以一层是架空层,通过钢混支架浇注而成。外墙全贴白色瓷砖,屋顶选用长沙铜官上好的琉璃瓦。我们两姐妹按东、西两户分建,中间的墙缝是建好后贴瓷砖时再补好的。两户的上楼步梯均在室内,因当时建筑工匠的工艺问题,未能完全按原别墅图纸进行屋顶施工。现在已经15年过去了,我家房屋外墙瓷砖及屋顶琉璃瓦没有一块脱落。
现芙蓉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认定我和我姐李群的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部分为220㎡,其中李群分户占12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李梅占合法面积100㎡,加上李梅户有两个新上户农业人口核面(其丈夫和儿子)每人40㎡即二人计80㎡,原1983年国家鼓励批准建设的沼气池一座计面积15㎡,则李梅合法建筑面积共计为195㎡。
四、申诉人从未收到、见到或听闻过所谓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申诉人李梅,是西龙村七组的世代村民。但长期以来,一直身处外地工作。北京辉煌世纪房产项目自启动以来,本人就一直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且一直和项目拆迁指挥部以及当地领导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中途从未间断过。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直到贵院予以批准强制执行的(2011)芙行执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送达给我本人之前,北京辉煌世纪项目拆迁指挥部发给本人的所有文书均未通知过我,本人都未见过,更别说本人签字签收。特别是该《行政裁定书》所依据的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人更是从未听说过,包括今年4月上旬与北京辉煌世纪项目拆迁指挥部的直接商谈过程中,也未提到过和听说过有所谓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一事。
早在2008年7月份,芙蓉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的陈禾在上门时,在我家里亲口对我本人说:“李梅,你先回太原,现在还早得狠,三年以后再谈你家的房子。”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有领导或拆迁指挥部、拆迁事务所等有关人士找我家谈房屋拆迁的问题。上面传递的信息就是说我家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
2010年11月份,本人在山西太原接到西龙村七组组长张跃良的电话,通知我回长沙谈房屋拆迁事宜。结果,待我专程订好飞机票回到长沙后,西龙村党支部书记刘正德当着张跃良组长的面,对本人说:“(拆迁)还没你的事,打错电话了。”
2011年春节,我们全家都回到长沙过年。春节假期过后,我专门留在家里呆了小半个月,还主动向西龙村七组组长张跃良询问我们的拆迁进度问题,他也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我家房屋拆迁的消息。在此期间,北京辉煌世纪项目拆迁指挥部及芙蓉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也一直没有找过我。我过完春节回山西之前,还专门叮嘱我们西龙村七组组长张跃良有什么消息及时通知我,该配合的我一定会全力配合。
2011年4月初(清明期间),我一方面专程回家给亲人扫墓,另一方面也想利用这段时间与拆迁事务所接触一下,想了解我的房屋到底是个什么情况:是决定要在近期内拆迁?还是等候下一批再拆迁?因为长期以来,拆或不拆一直模棱两可,弄得我非常被动,因为中途有好几次被他们叫回来谈,最后还是由于不确定(拆或不拆)让我白跑几趟,还耽误了自己的工作。为此,我主动联系了芙蓉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张友财副所长。当时,在东岸乡折迁办公室,参加人员有拆迁事务所的张所长、柳所长,东岸乡拆迁办王书记,西龙村支部书记刘正德等。张所长对于我家房屋问题,只是说:如果我们现在配合他们拆迁,还能赶上按长沙市政府“第60号令”,安置这一块会对我有利,可以享受一到六层的安置机会;如果错过了这次机会,等到以后再拆迁,就只能按长沙“第103号令”执行了,可能会对我的利益有所损失;但从未提到过我的房屋已列入“限期腾地”范围,只是一再劝说我尽可能赶上“最后一班车”(即六层的安置房)对我有好处些。因为当时我提出:我姐姐李群在西龙村建房是经区国土局、东岸乡、西龙村研究开会并签字同意的,我要求拆迁事务所先把我姐姐李群的安置和拆迁补偿问题拿出个具体方案后,再谈我的拆迁补偿问题。由于拆迁事务所一直没有拿出具体的方案,经请示张友财所长同意后,我4月12日才离开长沙回山西处理自己的工作事务。
2011年4月下旬,北京辉煌项目开始建造围墙,但本人的房屋在围墙之外。(至今围墙还在施工现场,距我家房屋十几米远。)
从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8月止,西龙村几次召集所有涉及拆迁的农户召开有关安置方面的会议,一直没有通知李梅及李群参加。足以佐证,西龙村及拆迁指挥部没有把申诉人李梅的房屋列入拆迁或所谓“腾地”考虑范围。否则,就是无端地剥夺了申诉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24日,贵院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限期腾地”一事,下发《听证通知书》,在9月2日的听证会上,本人因在外地,特授权我姐姐李群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席。在听证会上,我的委托代理人李群提出:李梅没有收到所谓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执行书》上诡称:“我局对住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所东岸乡西龙村七组李梅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于2010年12月13日对该户下达了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10年12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这简直是一派胡言,本人从来见过、收过或者是听说过“《限期腾地决定书》”一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肆意剥夺公民(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知情权和行政复议权。把一份本人不知道的、从未见过的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限期腾地决定书》”强加给当事人,还振振有词地说“现《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已过,而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欲加之罪,何犯无辞。
为此,本人提出强烈抗议!
五、申诉人一直都在积极配合有关拆迁的工作。
四年多来,凡是村里、组里领导还有后来的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的领导要求见面,我总是尽量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后,不计辛劳地从外地订机票专程赶回长沙,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直到2011年中秋前夕,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张友财副所长电话通知我回来当面谈谈有关拆迁的事宜,要求我们在中秋节后赶回长沙。我先是安排我姐李群主动与拆迁事务所前期接触和磋商李群的安置和补偿问题。9月11日,中秋节前一天,我赶回长沙后,就第一时间通知了张友财副所长,告诉我们已回到长沙。张友财回复是周二(9月13日)上班后再协调。直到现在,我还没见到张友财副所长的面,打电话也一直不接。
2011年9月15日,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柳副所长等4人上门,我提出了要事务所对我家房屋的结构及具体补偿和安置方案给个明确答复。
2011年9月16日,拆迁指挥部的刘浪约我到北京辉煌项目开发商副总易总办公室协商。我们对开发商方面陈述了,一直以来是拆迁指挥部没明确要还是不要我的房屋,所以也一直没具体的找我们协商过拆迁方面的事宜,同时,将有关我家房屋是李梅与李群共同拥有的历史造成原因如实告知,并一再声明,到当时为止,我还不知道拆迁指挥部到底是要还是不要我的房屋?更谈不上具体的补偿方式和具体数额。开发商也表示,他们一直对我家的情况不知情,并承诺找有关方面了解清楚后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2011年9月17日上午,开发商北京辉煌通知我们到东岸乡拆迁指挥部面谈。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开发商的李总、易总,拆迁事务所柳所长等,东岸乡拆迁办王书记,西龙村村主任刘建波。在这次会议上,拆迁事务所对我和我姐李群分户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的事情进行了确认。同时,第一次对我的房屋补偿问题进行了报价,对李梅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按2500元/㎡进行补偿,享受安置房一到六层的四人户户型;对李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2800元/㎡进行收购,按西龙村安置方案进行一套公寓房的安置。对此,我们表示非常不满。在物价飞涨的今天,2000多元的价格能买到什么?
2011年9月17日下午,开发商北京辉煌项目的副总易总说受李总之托,想约我们当面再具体沟通一下,了解我们的具体诉求是什么。2011年9月18日上午,我们如约在北京辉煌项目售楼部易总办公室见面。我们陈述了我们合情合理的诉求,易总表示向公司如实汇报,并尽力搓合协商,争取谈得圆满。
2011年9月11日上午十时,我们应开发商北京辉煌项目的副总易总之约到售楼部易总办公室见面。李总向我们表述了拆迁事务所的意见,说两户加在一起只能补到80~90万元左右,开发商方面承诺额外补偿一点,放在一起让我回去跟我姐李群去分。我当即表示,第一这个补偿数额太少,我承受不了,第二把补偿款交给我,再让我去跟我姐李群分不合适,因为李群在西龙村建房是经过区、乡、村、组同意的,不是我李梅同意的,不能把责任和皮球往我一个人身上推。
就在双方表示尽力争取的意图以后,2011年9月19日上午十一时四十分左右,两个自称是芙蓉区法院的人大声叫嚷着冲到了易总办公室,打断了我们的谈话。他们声称要给我送达(2011)芙行执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
我们只想有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难道错了吗???作为国家的法律机器,有必要这样咄咄逼人、赶尽杀绝吗?
六、请求有关方面核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真实性。
至今为此,申诉人还一直不知道该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具体内容究竟写的是什么?
七、请求有关领导责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充足证据,证实《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送达及本人签收。
因此,北京辉煌项目拆迁指挥部及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欺上骗下、步步威逼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再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重视并予以解决我的问题,恳请领导干预立即中止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李 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你好!
你户为芙蓉区东岸新世纪小区项目拆迁户,房屋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违章面积314平方米,户主为李梅本人。按你户家庭内部协议,姐姐李群分得合法面积100平方米(未到发证部门析产),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核算,该户房屋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08592.2元。
一、提出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10]第5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真实性”问题。为保障该项目能按时腾地,芙蓉区分局拆迁事务所将李梅户的拆迁问题上报我局,申请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书》,并申请芙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户已由芙蓉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调查并听证,审查后按程序向该户下达《行政裁决书》。因此,该《限期腾地决定书》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真实有效。
二、提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送达及本人签收问题”。因李梅长期在山西太原工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要由姐姐李群及姐夫黄义诚出面,李梅本人也一再表态由姐姐、姐夫代理,并将姐姐的安置问题要先谈好。姐姐李群一家三口均属非农业人口,按照东岸乡西龙村的安置方案不属于安置对象,属于申购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进行安置的对象,但李群一家一直要求西龙村安置三套公寓房。在此问题长期努力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梅、李群均拒绝配合拆迁腾地,严重阻碍了该项目的建设。经芙蓉区政府研究决定,将李梅户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后发《限期腾地决定书》阶段至少有五个环节要进行接洽和告知:1、送达征地补偿告知书,已由李梅的姐夫黄义诚签收。2、芙蓉区国土资源分局主管局长及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并告知。3、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拆迁处处长及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做工作并告知。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及拆迁指挥部上门做工作并告知。5、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送达《限期腾地决定书》时交给了李梅的婆婆(丈夫的母亲,身体和精神正常)收件,故不存在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行政复议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