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雨花区自然岭路龙瑞尚苑3栋2单元905的业主。本人要投诉一下几点:
第一:本人于2012年购买商品房,约定了交房日期。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延期交房,开发商赔付了4千多元,但却不是现金而是抵物业管理费。
第二:开发商通知2013年4月收房,本人在收房时发现所购房屋存在厨房、卫生间漏水,内墙开裂和脱落,电压不正常,墙面多处空鼓等问题。因此本人拒绝收房,并向开发商写了申请材料提出整改要求。从通知收房开始一直到2014年4月期间,本人多次提出要开发商整改房屋,但开发商一直拖延并未解决全部重大问题。本人觉得再这么拖下去也不是办法,故在2013年4月提出收房,但入户门装修钥匙一片弄丢了,另外一片在开发商工程部的手中,造成我无法收房。后面在2013年5月初,我终于拿到一片钥匙的情况下收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很显然我由于开发商造成我无法收房,期间物业管理费不应该我承担。因为我的物业管理费应该从2013年5月份开始算起。
第三:本人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出来,但新房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零点几个平方。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赔付按照面积误差所引起的房屋价款,但是物业公司却要拿赔付的钱来抵物业管理费,而不是退现金,这也是不合规定的。
本人已和物业沟通多次,但一直未解决问题,故特向市长信箱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解决本人问题,感谢!
此致
祝好!
您反映的物业费收费时间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应从开发商书面通知收房的次月开始交纳,对于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你收房查验时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发商可以给你进行整改,但不承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你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调,并出具免交物业费的相关材料。对于您提出的其它事项,我们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快与你联系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