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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问题的再举报

2018-3-27 18:32:30发布22次查看
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问题的举报在网上发表后,长沙轴承厂的上级领导部门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此作了回复,现公之于众:  关于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群众相关投诉的回复  一、长沙轴承厂的基本情况:  长沙轴承厂地处长沙县黄兴镇,系长沙市市下属国有企业。从1995年开始,企业因背负沉重的人员包袱、债务包袱、企业办社会职能包袱,导致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乃致严重亏损,至2008年12月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由于企业长期十分困难,职工收入普遍很低,企业虽然从2000年开始通过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解决了一部分长年居住一些危房中的职工及家属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因企业建厂时间长,职工及家属多达4000多人,还有很大一部分职工及家属买不起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所以至今原企业职工及家属要求住房而无力购买的矛盾仍是企业破产后最大的矛盾!为此,企业于2012年8月开始启动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先期拆除家属区7、22、27栋d级危房,新建三栋共60户棚改房,安置原地拆迁户和企业在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以及居住在原企业集体宿舍(集体宿舍早已鉴定为c、d危房,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搬迁腾空)的职工及家属。  二、对举报所涉及相关问题的回复:  1、 关于住房分配没有张榜公示的问题。  关于此次棚改房分配,企业成立了有拆迁户代表参加的建房领导小组,企业建房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住房分配方案。此次分房的前提是分房者名下无房,分房的第一顺序是原地拆迁户和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共14户),第二顺序是居住集体宿舍(危房)的无房户(在报名的200多名职工当中已经确认有购房资格的34户,待审查的12户)。当时企业为顺利推进建房工作,企业与原地拆迁户和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签定了拆迁安置协议或安置承诺书,其拆迁户在协议中已经指定安置住房的位置。目前,企业的住房分配工作仅仅是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需住房分配的职工及家属必须张榜公示。由于长沙轴承厂破产后原企业职工外出谋生较为普遍,住房分配住户的审核资料收集及审查的时间过长,造成了此次棚改房分配工作略为滞后,但不存在所谓“暗箱操作”的问题。  2、关于举报此次棚改房分配中“有曾经享受过单位福利房、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有为了骗取分房资格假离婚的”的现象。  我们查实的情况至今没有发现。其中有人反映的离婚者都已经早已离婚,而且其离婚前双方无房,离婚后购房者名下无住房记录,并居住在集体宿舍。此次棚改房的所有购房者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核,购房的前提条件是其购房者及配偶必须名下无户,分配之前必须提交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局出署的无房证明。目前已确认有购房资格的名单中都提交了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局出署的无房证明。  3、举报中提到“在没有对房屋价格进行审计的情况下要分房户缴纳房款”的问题。  此次棚改房已于2013年8月竣工验收,企业原计划等建房成本审计完成后再分配,但由于原地拆迁户拆迁后长期租住在外,生活极不方便,迫切要求早日住进新房,而棚改房的建房成本审计工作由于棚改建设的施工方提供结算进入长沙县财政局图评中心审计时,图评中心认定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要求施工方重做,而施工方与建设方在一些资料认定方面达不成一致,所以结算未及时完成。由此,为不影响拆迁户及时安置入住,企业根据现有发生的建房成本及预计今后必须发生的费用减去中央、省、市、县补助资金后预算一个价格(预算价为1560元/㎡)收取房价,并多次承诺了待结算审计和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后得出的实际价格多退少补,所有账目全部公开并由拆迁户代表参与审核认定。至于户与户之间差额有两万多元的原因是拆迁户与非拆迁户的差别,这部分差额仅是拆迁户的过渡费和搬迁费。  4、至于举报中提到的“把本应该改变职工住房条件的安置房,当成商品房对外出售”的问题,是不成立的。  企业2009年以前建设的是集资建房式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对房是原企业职工及家属,但前提条件是名下无房。至于提到少数领导干部多占、霸占住房的问题,企业现有的班子成员是没有一位占住或购买过职工的安置房。  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问题的再举报  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问题的举报在网上发表后,长沙轴承厂的上级领导部门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此作了回复,现公之于众:  关于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群众相关投诉的回复  一、长沙轴承厂的基本情况:  长沙轴承厂地处长沙县黄兴镇,系长沙市市下属国有企业。从1995年开始,企业因背负沉重的人员包袱、债务包袱、企业办社会职能包袱,导致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乃致严重亏损,至2008年12月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由于企业长期十分困难,职工收入普遍很低,企业虽然从2000年开始通过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解决了一部分长年居住一些危房中的职工及家属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因企业建厂时间长,职工及家属多达4000多人,还有很大一部分职工及家属买不起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所以至今原企业职工及家属要求住房而无力购买的矛盾仍是企业破产后最大的矛盾!为此,企业于2012年8月开始启动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先期拆除家属区7、22、27栋d级危房,新建三栋共60户棚改房,安置原地拆迁户和企业在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以及居住在原企业集体宿舍(集体宿舍早已鉴定为c、d危房,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搬迁腾空)的职工及家属。  二、对举报所涉及相关问题的回复:  1、 关于住房分配没有张榜公示的问题。  关于此次棚改房分配,企业成立了有拆迁户代表参加的建房领导小组,企业建房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住房分配方案。此次分房的前提是分房者名下无房,分房的第一顺序是原地拆迁户和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共14户),第二顺序是居住集体宿舍(危房)的无房户(在报名的200多名职工当中已经确认有购房资格的34户,待审查的12户)。当时企业为顺利推进建房工作,企业与原地拆迁户和历次集资建房中遗留的拆迁户签定了拆迁安置协议或安置承诺书,其拆迁户在协议中已经指定安置住房的位置。目前,企业的住房分配工作仅仅是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需住房分配的职工及家属必须张榜公示。由于长沙轴承厂破产后原企业职工外出谋生较为普遍,住房分配住户的审核资料收集及审查的时间过长,造成了此次棚改房分配工作略为滞后,但不存在所谓“暗箱操作”的问题。  2、关于举报此次棚改房分配中“有曾经享受过单位福利房、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有为了骗取分房资格假离婚的”的现象。  我们查实的情况至今没有发现。其中有人反映的离婚者都已经早已离婚,而且其离婚前双方无房,离婚后购房者名下无住房记录,并居住在集体宿舍。此次棚改房的所有购房者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核,购房的前提条件是其购房者及配偶必须名下无户,分配之前必须提交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局出署的无房证明。目前已确认有购房资格的名单中都提交了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局出署的无房证明。  3、举报中提到“在没有对房屋价格进行审计的情况下要分房户缴纳房款”的问题。  此次棚改房已于2013年8月竣工验收,企业原计划等建房成本审计完成后再分配,但由于原地拆迁户拆迁后长期租住在外,生活极不方便,迫切要求早日住进新房,而棚改房的建房成本审计工作由于棚改建设的施工方提供结算进入长沙县财政局图评中心审计时,图评中心认定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要求施工方重做,而施工方与建设方在一些资料认定方面达不成一致,所以结算未及时完成。由此,为不影响拆迁户及时安置入住,企业根据现有发生的建房成本及预计今后必须发生的费用减去中央、省、市、县补助资金后预算一个价格(预算价为1560元/㎡)收取房价,并多次承诺了待结算审计和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后得出的实际价格多退少补,所有账目全部公开并由拆迁户代表参与审核认定。至于户与户之间差额有两万多元的原因是拆迁户与非拆迁户的差别,这部分差额仅是拆迁户的过渡费和搬迁费。  4、至于举报中提到的“把本应该改变职工住房条件的安置房,当成商品房对外出售”的问题,是不成立的。  企业2009年以前建设的是集资建房式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对房是原企业职工及家属,但前提条件是名下无房。至于提到少数领导干部多占、霸占住房的问题,企业现有的班子成员是没有一位占住或购买过职工的安置房。  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部门没有深入调查,走访群众,并与举报人接触,了解真实情况,就作出回复是草率的,不严肃的。现在我们就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问题再举报:  -,(集体宿舍早已鉴定为c、d危房,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搬迁腾空)既然是危房为什么长沙轴承厂却把集体宿舍出租给在长轴工业园租房开厂的公司作为工人宿舍?岂不是置工入于危险之中,拿工人生命开玩笑。  二,笫二顺序需分配住房的都已经交钱,拿房,装修,营业(开麻将馆)。还不见张榜公示,不是暗箱操作又是什么? 三,“有曾经享受过单位福利房、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有为了骗取分房资格假离婚的”的现象绝对存在。希望上级纪委,新闻媒体实地调查了解,我们将实名指证。请问领了离婚证后,还在一个床上睡,一个锅里吃。不是假离婚又是什么? 四,早在2007年,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明文规定单位集资房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购买,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长沙轴承厂兴建了14栋集资房,出售给非本厂职工人数达70%,变相提高了房价,导致很大部分职工无力购买。提高房价所得从未向职工公开,不知去向。外来购房者囤枳局奇,空置住房,坐等涨价,谋取暴利。形成了所谓的鬼楼。浪费了国家宝贵的房产资源,给和谐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五,长沙轴承厂领寻干部在东方新城,河西分厂购房后,没有按照规定将家属区的单位福利房交回,另行分配。难到不是强占,霸占吗?而其他职工却要交回住房,这又公平吗? 从上所述,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回复条条与事实不符,满纸谎言。严重地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重要讲话和八项规定。是眀显的不作为,不勤政,不为民行为。与当前反四风活动不相符的。 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产生的问题严重违反了长政办发(2013)49《长沙市保障性住房行政行为纪律监督办法》的规定。有鉴如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开,公平,公正,以飨民心,以正党风,政风。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让群众得到实惠。  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部门没有深入调查,走访群众,并与举报人接触,了解真实情况,就作出回复是草率的,不严肃的。现在我们就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问题再举报:  -,(集体宿舍早已鉴定为c、d危房,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搬迁腾空)既然是危房为什么长沙轴承厂却把集体宿舍出租给在长轴工业园租房开厂的公司作为工人宿舍?岂不是置工入于危险之中,拿工人生命开玩笑。  二,笫二顺序需分配住房的都已经交钱,拿房,装修,营业(开麻将馆)。还不见张榜公示,不是暗箱操作又是什么? 三,“有曾经享受过单位福利房、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有为了骗取分房资格假离婚的”的现象绝对存在。希望上级纪委,新闻媒体实地调查了解,我们将实名指证。请问领了离婚证后,还在一个床上睡,一个锅里吃。不是假离婚又是什么? 四,早在2007年,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明文规定单位集资房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购买,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长沙轴承厂兴建了14栋集资房,出售给非本厂职工人数达70%,变相提高了房价,导致很大部分职工无力购买。提高房价所得从未向职工公开,不知去向。外来购房者积局奇,空置住房,坐等涨价,谋取暴利。形成了所谓的鬼楼。浪费了国家宝贵的房产资源,给和谐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五,长沙轴承厂领寻干部在东方新城,河西分厂购房后,没有按照规定将家属区的单位福利房交回,另行分配。难到不是强占,霸占吗?而其他职工却要交回住房,这又公平吗? 从上所述,长沙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回复条条与事实不符,满纸谎言。严重地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重要讲话和八项规定。是眀显的不作为,不勤政,不为民行为。与当前反四风活动不相符的。 长沙轴承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产生的问题严重违反了长政办发(2013)49《长沙市保障性住房行政行为纪律监督办法》的规定。有鉴如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开,公平,公正,以飨民心,以正党风,政风。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让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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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通过”市长信箱“反映轴承厂的信访问题,市机械行办已答复,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长沙轴承厂生产区的集体宿舍共四栋(分别鉴定为c、d危房),其中:一、二栋(c级)早已腾空给一些租赁承包单位用作员工或学员宿舍,他们对一、二栋宿舍进行了维修加固,已消除安全隐患。而三、四栋(d级)则是以已结婚而又无房的职工家属居住为主,但三、四栋宿舍损坏程度更高,危险程度更大,加上企业十分困难,自身根本无法也无力对其进行整体维修加固,只能通过棚改房建设加快腾空以确保人身安全。
二、关于第二顺序需要分配住房的都已经交钱,拿房,装修,营业(开麻将馆)的问题。经调查,目前长沙轴承厂三栋60户工矿棚改房的分配还只是排在第一顺序的原地拆迁户及企业自建前四期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遗留的拆迁户共14户,再举报提到有第二顺序的人已优先安排了,仅仅一名,而这名原企业职工经医疗机构鉴定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家属)从其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多次恳请企业将其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分配选房,这名原企业职工现居集体宿舍(危房),名下无房,符合长沙轴承厂此次工矿棚改房的购房资格,经企业多次会议讨论决定,考虑其特殊困难,同意其监护人的请求。至于举报中提到的有人在其分配后的棚改房中开麻将馆的问题,这不是购房资格的问题,而是社区管理的问题,但企业已经对其进行了警告。目前企业正在组织对申请购买3栋60户棚改房剩余46套房的资格审查,待第一顺序分配选房工作基本完成后张榜公示。
三、至于此次购房人中间有没有通过假离婚来骗取此次购房资格的问题。经调查,此次棚改房购房的原企业职工当中有多名离婚的,已经在第一顺序分配的购房人有两名,其中一名,根据其提供法院判决书,离婚时间为1993年7月18日,另外一名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其离婚时间为2010年2月23日,而且此购房人离婚前夫妻双方并无住房,此购房人提供的市、县住房保障局出署的证明显示其名下仍然无房,加上此购房人又是此次棚改房的原地拆迁房和前四期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遗留的拆迁户,企业只能认定其具有购房资格。至于是否为假离婚,企业只能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四、长沙轴承厂2003年以来先后建设了四期经济适用房共13栋,为什么要建这些房子?是因为这些房子的原地曾经都是一些高危房,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有的是因为下大雨发生了倒塌事件,企业的初衷是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长沙轴承厂历次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建设时间和职工购房价格分别是2003年6月均价528元/平方米、2005年11月均价820元/平方米、2008年5月均价1206元/平方米、2010年7月均价1680元/平方米,其价格均为建设成本价,也低于长沙市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长沙轴承厂一直是特困企业,前四期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方式为“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和基建方先期垫资”的方式,房屋建成后企业多次通知并鼓励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原企业职工买房,企业根本不存在变相提高房价的行为。优先优惠原企业职工自愿购买后剩余的少量房源也只是出售给原企业职工且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家属,也是弥补企业集资建房资金的不足。
五、关于长沙轴承厂领导干部市区购房后没有将单位福利房交回,另行分配的问题。经调查,长沙轴承厂地处长沙县黄花镇,远离市区,交通极不方便,而原企业职工是长沙市户口,原企业部分领导和职工为方便其子女上学就业,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于2003年前自行在市区购买过经济适用房(非本单位自建)。关于本次3栋60户棚改房的分配,原企业规定:参加分配的人员只能是原地拆迁户和前四期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遗留的拆迁户及部分居住集体宿舍(危房)的无房户,且前提条件必须其名下无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现有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均无购房资格。
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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