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才是劳苦大众的救星?
我们是长沙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的职工,我们被公司遣散了,可是我们什么都没有获得,哪怕是法律保障该应有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宁乡县双凫铺镇麦田村,1992年由政府创办,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和投劳兴建的一家乡镇企业,原企业注册名为麦田水泥厂。当时由宁乡县劳动局鉴证,公司与每个职工签定了无限期劳动合同书,厂方自始至终未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该水泥厂于1997年11月实行改制。由镇政府租赁给公民梁志强个人经营,成为私营独资企业。并于1998年3月29日报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变更登记为:长沙市顺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友良。原有职工劳动关系不变。
2014年10月实行国家调整改革的政策,淘汰落后企业,当地政府对该公司关闭。关闭后经营方将水泥厂生产线设备全部拍卖,所得76万元,职工被无偿遣散。
该公司关闭后,国家财政补偿给长沙市顺达水泥有限公司85.62万元用于安置职工和处理职工补偿金。但当地政府并未将此款及时依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补偿给被遣散的职工个人,职工们多次向地方政府申请和要求得到应有的补偿金,当地政府不予理睬,并告知职工们,要得到这笔补偿金需向法院申请起诉,职工们多次向宁乡县地方法院递交申诉书,法院拒绝立案受理,并将责任推至双凫铺镇政府,而双凫铺镇政府推给法院,我们俨然就是一只皮球,被政府和法院踢来踢去。
根据〈〈劳动法〉〉及湖南省财政厅、宁乡县工信局等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此款只能用于安置职工和处理职工补偿金。然而,我们处在如此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环境里的平民劳苦大众,求助无门啊.试问:劳苦大众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申诉人:黄俊云(职工代表)
身份证号码:430124195304155319
电话:15608422725
2015年9月20日
一、基本情况
长沙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宁乡县双凫铺镇麦田村,原企业名为宁乡县麦田水泥厂,该厂于1992年3月成立,1993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后因经营困难,企业进行改制,双凫铺镇人民政府决定对水泥厂进行买断,并在宁乡电视台连续公示15天,于2001年12月5日长期租赁给个体经营户梁志强,租期为50年。梁志强在承租期间,将企业更名为长沙顺达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友良。2014年3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该公司因生产工艺落后、环境影响大,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现已通过验收。
二、处理情况
1、2001年原麦田水泥厂进行改制时,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置,就职工带资投劳款进行了专项安排,对未录用的职工当时一次性全部退清带资投劳款,录用职工由顺达公司重新开出劳动保证金的收据,分三年支付,在2003年12月前已全部退清。
2、2014年10月顺达水泥有限公司落实国家改革调整的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公司关闭后,经营方将水泥厂生产线设备进行了处置,按照合同约定,经营方有权处理厂区内地面建筑物及所有财产,属正当行为。
三、问题落实情况
2015年7月30日,顺达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代表黄俊云、周东明、易荣华等人向政府反映,要求补偿养老退休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处理小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县工信局衔接,争取支持,申请职工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再向该企业发放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补助资金。
8月10日、8月21日,镇政府两次组织企业方、职工代表召开协调会议,就所有问题现场作出解释、回复和处理。因双方观点不一致,最终协商未果,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作为政府,履行了应尽的监管、协调职责,并非申诉人所说的政府不予理睬,把问题推向法院。目前奖励补助资金已提交法院,因该奖励资金是由上级部门直接向企业拨付,不经过镇财政,政府也无法统筹安排,加之职工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涉及人数多(改制时水泥厂职工有280人,关停时约30人),要得到公平公众的处理安排,建议最好的办法是由受益人向法院举证,申请法院的裁决。
双凫铺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