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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的问题

2018-3-26 22:55:54发布18次查看
我家女儿现在3岁,购买了市社会保障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3年。每年都在11月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去年11月29日最后一次缴费。今年2月3日生病住院,可是医院、社区说欠费不能办理医保理赔。咨询市社保局说去年缴费突然变更为两次,要求11月和12月各缴一次(今年又变为一次)。我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并且我身边很多人也都不知道。同时我在11月29日缴费时银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人告知下个月还需要还需要缴费。现在我已了余下交费用,但市社保局讲这次还是不能享受医保理赔。我认为:1、市社保局临时变更缴费方式应该通知到人。2、通知到人确难度应该考虑在补交费用后允许理赔。因为这次未按时缴费是市社保局变更缴费方式且通知不到位造成的。应该考虑事后的补救措施,而非一味套条例。(如果要套用条例,请先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处理责任单位。)3、电话联系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要求每个家长都自己打报告送到市社保局去,他们再研究。这岂非太官僚主意了。自己工作不到位,出了问题却要市民为他们的错误买单。全市有很多我这类情况的家长对市社保局把自己当老爷的做法都很愤怒。建议市政府对该局问责。我的要求是对于在去年11月份已经按时交费的家庭,如果还有临时增加的费用未缴的,在缴清费用后应立即恢复享受医保。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答复我将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中央文明委反应情况,一个不能让多数守法市民满意的城市,没有资格成为文明城市。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经历了两次调整:200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试点时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方便学生统一参保,2009年《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1号)将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1年4月,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规定,未成年人结算年度重新调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根据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在每个结算年度末两个月缴纳次年医保费,没有按时缴纳的,欠费期间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因结算年度调整,2011年度未成年人需在7-8月和11-12月分两次缴纳医保费。为使参保人员及时收到缴费信息,我局分别于2011年6月和11月对全市每个街道、社区、长沙银行各网点发放了缴费通知张贴公布。同时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如新闻频道、政法频道、长沙互动频道等电视台;省广播电台938、金鹰955等电台;长沙晚报、潇湘晨报等报纸;红网、长沙劳动保障网等网站)发布缴费消息,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此外,我局还联合互动频道在我市30多个社区开展“医保进社区“活动,宣传医保缴费政策。(因大部分参保人员未留下联系电话,故没有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过这些措施,绝大部分参保人员都能知晓缴费有关政策,按时缴费,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现时至2012年2月,已超过规定缴费时间近两个月,但仍有极少数参保人员本月才缴费,导致2012年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为争取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求参保人员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报告至城乡居民医保科,经请示上级领导再行答复。但因请示内容不符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第二十三条“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故2月续缴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3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对于您女儿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情况,我们也深表遗憾。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从今年起增加了银行代扣这一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到长沙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由银行在每年规定时间代扣代缴医保费。您可前往长沙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尽力使参保人员、使社会满意,将城乡居民医保这一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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