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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黄兴镇鹿芝岭村老屋村拆迁中的不妥做法报告

2018-3-26 21:33:22发布18次查看
张市长:您好!
我叫黄润煌,现年87岁,系长沙县黄兴镇鹿芝岭村老屋村民小组村民,全家老幼共9人,儿子黄修山,黄建武,儿媳侯桥英,李罗云,孙子黄军,黄力志,孙媳妇张红,祖孙黄博轩,我原有房屋二栋,我与黄建武同住,黄修山另住一栋。
2004年儿子黄修山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导致倒塌,由于经济困难,无力重建。经村、组领导及兄弟协商,由黄建武夫妇出资在原地基修建平房一栋,占地面积90平方米给黄修山居住。另外黄建武以黄修山的名义在原地基上重建一栋二层楼房,面积约338平方米。我和妻子毛顺清(妻子当时键在)同黄建武夫妇、儿子居住。
因国家建设需要,2010年1月17日村领导召开拆迁户动员大会,宣布从即日起到24日房屋全部倒地。7月6日村领导游自强、黄麦秋等人到我家告知房子不拆了。所以,8月初我又添置了空调、麻将机等。可是8月12日上午,游自强等人突然对我讲,房子必须在15日前拆除,我当时表态积极配合,于是当日下午请了8个人搬室内家具,13日早上我儿子黄建武在搬东西,就有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组织防爆警察及政府官员共300余人将我的房子围住,要我们今天必须拆除,否则就强拆。我儿子黄建武问不是通知15日拆吗?(后来才知14、15日是双休日),可能今天拆不完了,此时一位领导讲你们不要拆了,由我们来拆。随即指挥强拆,室内家具、空调风扇等物全部被埋了,这是我一辈子及子孙辛辛苦苦积累的家产就这样毁掉了,真是令人心寒啊。
国家征地要拆我的房子,我们积极配合,但应当拆屋还基,这是我的祖屋啊,现我向上级领导提出三个问题:
一、 我虽年岁已高,但还是一个中国公民,不能剥夺我的分配权,应当给我安置屋基建房。
二、拆房时,我儿子儿媳已着手在搬东西,准备拆除,而县拆迁办定为我的房子为强拆性质,扣除我强拆费六万元,应当返还。
三、二栋房屋只补偿了一栋,另一栋是祖屋和被埋掉的物品,应当依法补偿。
以上问题,请上级领导调查,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报告人:黄建武
电 话:13874942791
2010年11月28日
黄修山:
你好!
你的关于“向党倾诉一个失地农民的冤屈与困惑”的信访问题已收悉,现依据政策答复你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经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1508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黄兴镇鹿芝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283.0335亩作为长沙绕城高速公路杨梅至干杉段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于2010年1月18日发布长沙县政发【201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县政发【2008】16号)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执行。
你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你户属农业户,家庭人口3人(户主:黄修山;妻:侯桥英;子:黄维军),父亲黄润凡单独一户。你户于2004年4月16日办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性质及内容为村民改建住房,属原基改建,原房处理办法全部拆除,批准建筑占地面积160㎡,批证人口4人(户主:黄修山;妻:侯桥英;子:黄维军;母亲:毛顺清)。实建房屋一层砖混124.2㎡,砖木202㎡,二层砖混124.2㎡,合计总面积450.4㎡。经征地办联审会议决定,认定你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层合法面积为160㎡,二层合法面积124.2㎡,根据长沙市政府103号令、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及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核算,你户拆迁补偿金额共计441992元(其中:房屋补偿162717元、户外设施40000元、装饰装修126100元、搬家费3410元,过渡费40925元、按期拆迁奖金56840元、生产用房12000元)。因你户未按期拆除房屋,按期拆迁奖金56840元被扣除。
二、 主要诉求
针对你的诉求,说明如下:
1、你提出你父亲单独立户应按单独户主计算补偿的问题,根据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户口分、立户及户籍迁入问题”中“父母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的规定,结合你及你父亲现有户口情况,你父亲只能并入你户征收,上述拆迁补偿款40多万元为黄修山、侯桥英、黄维军、黄润凡四人共同所有,此次黄兴镇政府已对你户按四人(包括你父黄润凡)给予了安置;你弟黄建武因户口迁出,不能参与本次拆迁补偿安置。
2、饲料厂未获补偿的问题。在拆迁调查组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时,你户未提出办饲料厂事宜且现场无任何机械设备,经调查你所提得饲料店为2001年前租用康春泉房屋经营,经营者姓名为黄小平,执照有效期至2003年12月止,饲料店已停业多年,故不予补偿。
3、土地补偿费过低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现行拆迁补偿政策补偿核算土地两费,未降低标准也未克扣补偿费用。
4、你所提祖屋的问题。黄修山建房证(国土管字第0002612号)批准日期为2004年4月16日,而黄建武户口系2002年11月22日迁出至长沙市芙蓉区,经调查你所提祖屋和二层楼房均为黄建武出资建设(已签订协议),该处平房原系土屋改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为违法违章建筑。你与黄建武建房的协议事项,如若涉及资金分配的问题属财产纠纷,建议你申请司法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
综上,对你户补偿我们已按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已补偿到位,对于你诉求的问题不予支持。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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