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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县法院

2018-3-25 0:34:03发布1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本人是长沙市赤岗小区一名普通市民,姓名黄罗生今年52岁,之前写过一封信,但有关部门回复,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只是口头形式。我于86年因国家建设从农民转为工人,带指标被分配到长沙市锻压机床厂型铸车间翻砂,在工作期间被单位曾多次评为劳动模范于2002年4月15号在单位工作因机械故障导致几吨设备打至现由长沙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六级伤残工伤,享受工伤门诊待遇,每月需要到医院就医看病,但2008年长沙市锻压厂进行强制关门协业,倒至破产,之前厂里还有土地,于2013年进行变卖,卖了总资产6100万元整,拖至我2008年至现在目前没有拿过一分钱生活补贴伤残津贴,现其间2015年7月锻压厂由清算组的形式带有强制性直接解除我与社保工伤待遇。(之前一直是享受老工伤待遇,但因解除我与社保工伤保险后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我也多少找到清算组与长沙县法院协商但依然得不到解决,事情一直拖到直今未得到相关部门答复。
现在我本人基本没有工作能力,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解决我目前的生活费。及工伤住院费。
现在基本诉求:1:按照工伤375号令理应保险买至退休法定年龄。不论双方哪方交付之后保险都应全额计算。不应打折扣
2:全厂在职职工全部都有单独赔偿12000.我理应享受。
希望各部门领导引起重视。我是伤残人员根本耗不起,我需要生活费
望政府部门解决
此至
敬礼
2016年5月9日
关于黄罗生安置情况的说明
一、基本事实
1、黄罗生,参与原长沙锻压机床厂2002年的改制,并与改制后的锻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黄罗生发生工伤事故,2004年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2、锻压公司2008年4月26日停产,2009年12月因公司股东起诉被长沙县法院判决解散。
3、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后,长沙县法院2010年6月受理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锻压公司强制清算,并于2010年依法指定成立清算组,开始对锻压公司进行清算工作。
4、经清算组清理,发现黄罗生在锻压公司参加了法定的五项社会保险,锻压公司2008年4月停产之前,因工伤原因,黄罗生有段时间并没有参加工作,但锻压公司一直按724/月的标准向黄罗生支付了生活费,该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5、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的2008年11、12月,有对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员工按原标准支付了两个月生活费的财务记录,此后,黄罗生在锻压公司清算期间,又领取过1900元的现金(该款来源于以锻压公司名义向市机械行管办借入的资金)。
6、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直至2015年7月,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均处于欠费状态,但锻压公司参保职工的医保住院报销待遇一直可以享受。
7、黄罗生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已享受法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996元,另外,黄罗生在2015年7月之前还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享受300元/月的工伤门诊待遇。
8、公司清算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公司解散,劳动关系终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7月将包括黄罗生在内的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历史欠费全部缴清,并于2015年8月办理了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停保手续。此情形导致黄罗生原已享受的工伤门诊待遇300元/月及其他相关工伤待遇不能继续享受。
二、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对黄罗生的安置
1、黄罗生工伤情形的确严重,需要继续治疗,但其工伤属于新工伤,不属于老工伤。在此情形下,清算组经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协商,决定按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的工伤问题,即将黄罗生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为此,经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依据政策计算确定,清算组已在锻压公司清算资产中,于2015年11月25日为黄罗生向工伤保险管理局缴纳了467260元的费用。此后,黄罗生可按政策规定,按月从工伤基金享受伤残津贴(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直至其退休,除此之外,黄罗生还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残疾器具辅助费用报销等待遇。
但是,即便清算组为黄罗生向老工伤经办机构缴纳了467260元的老工伤统筹费用,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还要求清算组与黄罗生本人签订关于如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协议后,方可享受上述老工伤待遇。
2、锻压公司清算组已计算确定黄罗生直至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日(即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按原标准应补发的生活费,以及锻压公司解散职工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数再扣除其截止2015年7月的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后的余额为4122.38元,另外,经清算组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局协商,黄罗生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约16300元(按2009年12月公司解散而被动失业时的标准计算)。
三、黄罗生的其他诉求
在清算组按上述方案安置黄罗生的情形下,黄罗生及其家人还提出以下诉求:
1、黄罗生本人及其家人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自2010年1月起至其实际享受老工伤待遇前一月止的期限内,计算并向其支付伤残津贴。
2、黄罗生的女儿认为公司不应当解除与黄罗生的劳动合同,应当为黄罗生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其六十岁退休(具体办法经协商为黄罗生自行灵活就业参保,计算应缴费用至其六十岁)。
四、对黄罗生及其家人诉求的法律分析
清算组认为:
1、由于锻压公司2009年12月被法院判决解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黄罗生与锻压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公司被判决解散(法律事实)而终止(法律后果),是非因黄罗生本人意愿而发生的,带有强制性。因此,即便如黄罗生工伤六级伤残,在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时,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终止。此时,锻压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2009年标准计算并向黄罗生支付“三个一次性”的工伤赔偿。因此,黄罗生及其家人提出的自2010年1月起至其实际享受老工伤待遇前一月止的期限内,计算并向其支付伤残津贴的诉求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2、又由于黄罗生属于特殊工种,依据社保政策,其可以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此,即便由清算资产变现收入为黄罗生缴纳社保,无需缴纳至其六十岁,可以只缴纳至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的时间点。
3、依据我国2010年12月20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针对黄罗生的工伤安置,要么由锻压公司一直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并交纳社保费直至其退休,要么由锻压公司按2009年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只能选其一而不能两项都享受。目前,清算组对于黄罗生的安置选择的是对其最有保障的一种安置方法,即依据市老工伤政策将黄罗生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应当说其将来可享受的待遇比其之前享受的待遇要高的多。
综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办理黄罗生的停保手续是有法律依据的,对黄罗生的安置是符合长沙市社保政策的,也是对黄罗生最有保障的。另外,必须要说明,清算组按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已支付的费用,已远远超过法定的应由锻压公司负担的“三个一次性待遇”的开支。
以上情况,特别说明!
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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