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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投票权和被选举权问题

2018-3-24 18:43:12发布23次查看
上封邮件回复不够清楚,特再提出疑问如下:
1、上封信的第3个问题未回答,故再次提出:建设单位委托人、非住宅物业产权单位委托人是否享有被选举权?参考的文件是什么?2、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这里写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因此开发商认为我们的选举方法不是必须遵照这条规定的,他们提出按一证一票,即开发商名下的产权,他们不只拥有一票,而是按每证(专有部分)一票计算。请问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骨灰级恐龙:
你好,来信已收悉。根据业主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人、非住宅物业产权单位委托人没有被选举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目前通常的作法,也是在实践过程中执行较好、较为公平的做法。目前,湖南省、建设部也没有出台有关其它方面的投票权数的计算方法。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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