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孩子上户口的请示报告
尊敬的市长:
我叫陈志强,宁乡县菁华铺乡人,我女儿2007年12月30日出生于家里,当时未办理准生证和出生证,也没有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在孩子出生后,乡计生办以超生为由要求我缴纳社会抚养费,我也曾于2008年和2009年先后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我妻也于2009年被带去采取了结扎的计生措施;乡政府计生办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多次对我家进行了执行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克服困难于今年到法院缴纳社会抚养费,法院出具了结案书。
在孩子出生后,我曾经多次要求进行户口登记,但均以未缴纳完社会抚养费为由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在法院出具结案书后,乡计生办在全国人口信息档案卡(此卡上登记有我家人口信息)上签署“同意上户”意见。我持村上证明和乡计生办意见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小孩上户,得知还要做亲子鉴定,拒绝小孩上户。
我有一点不明白的就是:难道只有亲子鉴定才能认定小孩是我夫妻生的吗;既然不能认定小孩是我夫妻所生,为什么要我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对我妻子采取结扎手续;既然要我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对我妻子采取结扎手续,那就认定小孩是我夫妻所生,为什么不给上户口。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虽然计生办和派出所分属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是他们都属于政府部门,互相之间也一直有联系,就是说派出所是知道我以上所说的情况的。
市公安局今年文件(长公通〔2014〕140号)对于进行户口补登的要求是: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可见亲子鉴定并不是必要条件,我不知道我所提交的资料(村上证明及乡政府计生办出具的社会抚养费收缴依据、计生办提供的人口信息卡等)能不能算出生证明材料,难道非得进行亲子鉴定?地球人都知道的事也得拿出文字材料才能证明?如要做亲子鉴定,请告诉我在哪里做,价格如何。
我以前多次提出户口登记都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现在又增加亲子鉴定(听说以前没有这项要求)这么一项内容,我不知道这到底是减轻农民负担还是怎么回事;而且就是如果非的要做亲子鉴定的话,这项额外支出也不是只有我自己的原因,相关部门也应负一定责任,不能全部由我买单吧。
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予我明确的答复。
你好:
收到您的邮件,现答复如下:根据长沙市公安局长公通2014140号文件中规定:
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