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建委2017年3月24日下发的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行)规定,对于注销的房产,不计入住房套数。但是市住房公积金不按照此规定执行,目前仍按注销两套房产等视同拥有一套房产。如若不明确有一个统一的政策,将导致大量市民拥有购买房产的资格,却因无法办理贷款而导致购房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黄先生:
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关于市住建委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房产套数认定不一致”的信件已收悉。
市住建委2017年3月24日下发的《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7〕38号的相关规定(试行)》,这个文件是长沙市住建委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下发的,是针对住房限购房产套数认定的解释,也属于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的规定。长沙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关于公积金贷款房产套数和注销房产的认定,长沙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执行长金管委〔2015〕3号和长金管委〔2016〕5号及长金管发〔2016〕12号文件规定,即“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本条是指缴存职工家庭现有1套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和利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 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