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丛塘至浏阳南220kv高压输电线路正跨房屋》第二次信件回复内容的质疑如下:(1)根据信件回复内容,贵单位称已经超出了能答复的范围,说明贵单位第一次信件回复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意为对方同意我方质疑内容,即《丛塘至浏阳南220kv高压输电线路正跨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调查意见涉嫌伪造,项目对线路路径跨越处居民存在巨大生命危害。(2)贵单位对第二次信件回复内容进行不公开回复,说明贵单位存在严重理亏,需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本项目需进行线路路径走向改造,或者对线路路径跨越处居民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这样才能基本展现一家现代化电力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良知。
附件:第一、二次信件及回复内容
第二次信件内容:
针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丛塘至浏阳南220kv高压输电线路正跨房屋》信件回复内容的质疑如下:(1)根据信件回复内容,设计院在线路选线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线路路径规划工作,避开了学校、医院、城镇规划区等区域,尽量避开了居民密集区,但局部地方由于受到规划等障碍物的限制,仍需跨越极少数的民房,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居民的影响,线路对线路周围居民的健康是无害的。以上回复质疑如下:1)既然线路对线路周围居民的健康无害,为何选线过程中还要避开学校、医院、城镇规划区等地区,尽量避开居民密集区?2)由于跨越学校、医院、城镇规划区以及居民密集区需要面对更大社会压力和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所以就选择阻力较小的极少数居民作为侵害对象。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时,就企图欺负少数的老百姓。难道这就是国有企业应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3)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居民的影响,说明贵单位承认线路对居民是有影响的。据了解,线路设计人员自身也承认即使线路设计满足现有规程规范,还是有很大的危害,同时在进行工程投资估算时已经考虑了民房拆迁与安置的费用。既然贵单位承认线路对居民有影响有危害,为何还要自欺欺人说没有影响和危害呢?4)若遇雷雨、大风、冰冻等灾害性天气,线路塔基和线路漏电或倒塌,将危害居民生命安全。请问当事故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同时,这种事故担忧会导致居民内心忧郁不安,长期这样会产生心理疾病。(2)根据信件回复内容,线路设计已取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环保批复(湘环评【2012】25号)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批复。据了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征求公众(特别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影响民众)的意见,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附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而我家自始至终从未被征求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调查意见涉嫌伪造。显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不符合要求,这样环保批复有何意义?(3)贵单位希望沿线居民从大局出发,支持电力建设。我家支持电力建设,但不能以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为前提。信件回复,“研究报道”中所涉及的健康问题,并无国家标准性的文件支持该理论和研究,因此不能作为电力线路对周边环境影响导致周边居民健康问题的依据。难道我的健康是国家标准说了算?若出现健康问题或危害事故,难道国家标准承担责任吗?(4)国内专家的研究和官员的提案,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危害的存在。信件回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个人观点,对与错需要时间来检验,在未形成行业或是国家标准、规范之前,对任何工程建设无约束力。正如你说的,《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标准已作废,说明了国家标准、规范是有时差的,落后于科学研究,是死的。而人是活的,难道活的人需要以死的国家标准、规范来决定命运?若再过几年《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作废,而新的规范否认了现在规范的内容,那我们岂不是成了替罪品? (5)信件回复内容以《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的13.0.4条款中规定500kv及以上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推理220kv线路可以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以上这种推理显然缺乏逻辑。(6)试问,假如线路换做正跨领导你家房屋,你会怎么想?你会愿意吗?
第二次信件回复内容:
你好!
来信已收悉,但是你所提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我们能答复的范围,麻烦你直接把信件发至湖南省电力局信箱。
lyt111:
您好!
感谢您对电网建设工作的关注,您的“针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丛塘至浏阳南220kv高压输电线路正跨房屋》信件回复内容的质疑”信件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的规定:“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要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根据以上规定,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允许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房屋,并对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房屋提出明确要求。
本工程丛塘至浏阳南220kv线路在永安镇境内均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沿规划道路走线,由于永安镇多以水田和丘陵,境内房屋分布零散,尽管设计做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线路路径优化工作,仍难以避免跨越极少数房屋。据悉,本线路导线在跨越贵处房屋地面垂直距离30.3米,对屋顶垂直距离26.8米,远远高于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规定的220kv线路与建筑物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的要求。
二、关于环评和公众参与的问题
本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要求,组织对本线路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12年取得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环保批复(湘环评〔2012〕25号)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批复,确保工程建设依法合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规定:“送(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500千伏以上需编制报告书;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根据以上规定,本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环评类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需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
三、关于输变电工程的健康影响
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属于极低频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的频率只有50赫,波长很长,达6000千米,而输电线路本身,由于其长度一般远小于这个波长,因此不能构成有效的电磁辐射。同时,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彼此又是互相独立的,有别于高频电磁场。在国际权威机构的文件中,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被明确的称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而不称电磁辐射。
(1)世界卫生组织对极低频场健康风险官方评估的结论
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物《电磁场和公众健康:极低频场曝露(fact sheet no.322)》指出:“按照标准的健康风险评价程序,工作组的结论是,对于公众通常遇到的极低频电场水平,不存在实际健康问题。”“大量针对极低频磁场曝露长期风险的科学研究,都将重点放在儿童期白血病上,……,总体权衡,与儿童期白血病有关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极低频场环境健康准则(ehc no.238)》指出:“关于动物曝露于极低频场可能对神经行为功能产生的影响,已经按不同曝露条件从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几乎没有可确认的影响。”“志愿者研究、居所及职业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工频电场或磁场不会对神经内分泌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另外,该文献指出,关于极低频场曝露与神经变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免疫和血液系统、生育和生长、癌症存在关联的证据是不足的。
(2)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采纳的电磁场执行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强烈推荐成员国采纳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订的电磁场公众曝露限值:工频电场强度5k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并强调,这些标准对保护公众健康是足够安全的。
(3)我国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场的执行标准
我国选择了比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更严的电磁场控制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2.2.4.2规定“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评价标准”。
四、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9月18日发布《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环办函〔2008〕664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复函中明确指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根据该文件要求,高压变电站和送电线路并不在此列,本线路未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