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您好?
长沙市不依法行政(不依法保障雨花区五一村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人民监督和纠正。
一百年前推翻了有两千年多历史的封建社会,中华民族走向民主社会,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成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中华民族的人民五千来真正的当家做主人。早在1956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稿)·为确保真正人民当家作主于1998年和2010年两次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于2000年1月1日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很多重要会议和场合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特别在国庆90周年讲话中再次重点指出。温总理在2011年9月14日在大连季达沃斯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内容: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第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湖南省省委书记邹强一直强调构建法治湖南,与国家,党中央的治国方略保持高度一致。到了我们长沙就变了样,表面上创建文明城市,只顾形式上的,非物质的民主生活却严重践踏,甚至违法乱纪与国家党中央的治国方略背道而驰。人民的合法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剥夺。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公仆和人民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干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依法保障人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2011年8月3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中强调:法制湖南以依法执政为核心,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为重点。
事实如下:2011年7月2日我们向张剑飞市长信箱举报:
1: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办事处五一村2003年至今一直没有选举村民委员会。
高桥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连续三届不组织实施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剥夺村民民主选举的权利。
2:高桥办事处违法指定汪玉奇为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张慧芳为村委委员。高桥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
4:2003年原村主任帅金华的辞职,2004年佘高林的外调,一直不补选。
违反《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者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在三个月内补选;第三十二条必须书面提出辞呈召开村民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才可生效。
5:不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成立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企图绕过村民会议的监督,代替村民会议管理集体资产。并且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人数不符合规定,股东代表人数只有31人。产生不符合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代表人数和代表产生程序是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
6:五一村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取代村民会议行使对本村事务最高决策的权力。
7: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有关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集体企业的承包和转让,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的项目)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村民代表讨论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未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从未在会前征求村民意见。
8:2011年6月13日五一村村民龚安平,卢建国等十二位户主向五一村村民委员会递交了书面查询报告,至今未能得到查询的权利。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不责令公布真实查询内容。
9:五一村的公章与合同由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上级指定的主任汪玉奇保管。
10:集体资产配股方案是涉及本村每个村民的利益,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定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11: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没有组织实施本办法剥夺了本办法赋予五一村民的合法权利。
现在五一村民普遍议论纷纷流言四起,还请上级党委政府调查公布,以正视听,消除不安定因数,保证来之不易的稳定和谐局面。
具体议题如下:
1:左岸右岸、高桥建材二期开发商陈辉2008年出资20万疏通关系为汪玉奇儿子在北京上军校。
2:铭诚国际开发商张瑞琪2010年开始负担汪玉奇儿子在美国自费留学的费用(每年30万)
3:铭诚国际一期的二楼和三楼的2000平方米商品房被高桥办事处和五一村少数委员侵吞。
4:今年7月下旬有高桥街道余伟军书记主持五一村汪玉奇、张慧芳、李杰三人参加制定了五一驾驶学校的土地合作方案,现已经正式通知现五一驾校9月30日停止运营。
5:黄金城大酒店每年上缴村里100万合同时间是12年,据说汪玉奇私自改签延长时间到50年。
6:高桥建材二期项目借口上级领导不允许商住一体,所以原来承诺给五一的一至四层3万平方米的商贸楼就这样没有了,按每平方3万算至少损失8个亿。
7:同样的合同为什么铭诚国际合同就要坚持执行,高桥建材二期就可以更改不坚持按原定方案执行,一定黑幕交易。
8:五一村集体资产可以送给开发商十亿之多,我们要求用2个亿买养老保险都不同意。到底是村民的资产还是某个领导家里的资产。
2011年6月2日我们红网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pageno=18&id=829810#reply发表
《长沙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一文点击过17000次,
在天涯论坛发表《湖南长沙雨花区高桥五一村这样的村主任要不撤换?》
请问市长您的任命如果没有通过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表决,您能行使市长的职权吗?您签署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吗?您的市长职务可以由省长任命吗?我们的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是合法的?
您的俸禄是不是长沙人民给的?您是不是人民公仆?应不应该为我们保障合法的权利?不依法行政为什么不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请问张剑飞市长是谁在破坏法制湖南的建设?是谁在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
我们只要求依法治村保障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1:立即进行合法的选举,选举合法村民委员会成员。
2: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撤换上级指定主任汪玉奇。
3:撤消或改变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表决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集体土地合作项目和集体企业承包和转让合同及集体资产配股方案)
4:重新选举合法的村民代表成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5:立即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关于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所有事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集体土地合作项目和集体企业承包和转让合同及集体资产配股方案)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村民龚安平
地址:高桥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永祥小区e-6栋506电话:0731-84728509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附录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可以一次同时投票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副主任中推选。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辞呈。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获得半数通过方可同意其辞职,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者被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附录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相关条文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但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千人口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六十人。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公开栏。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土地征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反映。对公布不及时或者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公布或者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您好,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雨花区高桥地区民本、民生的关注。
您本次信中所反应的问题,均系已答复问题。如您对社区相关问题还有异议,可直接向社区相关负责人反应。联系电话:84735846.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