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取得了证号为长国用(2005)第004488号、长国用(2005)第004489号土地,也就是格林星城小区的开发权。一期于2006年建设完成,在开发期间开发商将长国用(2005)第004488号土地分割成数块,其中包括长国用(2009)第023369号国土证。开发商在出售完小区二期商品房后,于2011年之前为二期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经查办产权证时所提供的国土证为长国用(2005)第004489号、长国用(2009)第023369号。但是至今也没有为小区一、二期业主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在2012年,佳兴房地产集团公司开发的酒店项目的长国用(2012)第042569号国土证,却包含了长国用(2005)第004489号、长国用(2009)第023369号国土证上的部分土地4000多平方米,位于小区的西北、北角。而总体规划中的格林星城小区并不包括酒店项目。
作为业主的我不明白,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国土证,还能够由开发商继续拿去分割,而且是其他项目。其中是否合理、合法,希望政府国土、规划部门能够给予明确答复。
您好:
您关于投诉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分割国土证的来信已转我部,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位于岳麓区金星大道的格林星城住宅项目由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原用地面积分别为57434.48平方米、7687.47平方米。已发长国用(2005)第004488号、长国用(2009)第023369号、长国用(2009)第023370号、长国用(2010)第019253号四本国土证,土地使用权人都是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该项目原用地中部分土地因规划指标调整,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到我部申请办理部分土地修改出让合同手续。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规划依据图,我部为该项目中部分土地(面积为11155.38平方米)办理了修改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由于规划用途及容积率的调整,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该部分土地重新发证,我部依据新的土地出让合同为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长国用(2012)第042569号国土证,发证面积11155.38平方米。另有3058.58平方米土地为该项目用地周边依据规划需整合的零星用地,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到我部申请办理了该零星用地的协议出让手续,并申请核发了长国用(2012)第042570号国土证,发证面积3058.58平方米。
该项目2012年核发的两本国土证均为用地单位申请,依据最新规划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后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人均为长沙佳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土地转让行为,办证程序合理合法。
谢谢您的来信并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