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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要求开发商再交纳教育配套建设费合理吗?

2018-3-23 20:35:36发布23次查看
教育部门要求开发商再交纳
教育配套建设费合理吗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打扰您在万忙之中。
我公司于2010年12月网拍取得雨花区环保科技园[2010]网挂64号地,并按约支付了全部出让金与相关税费(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因该地段圭塘河改道和圭白路改造未按期完工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至今未实现净地移交,项目开发建设长时间搁置,我公司经济损失十分巨大。我公司是由原冷水江钢铁总厂8000余员工以破产改制转换身份所得的安置费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民营共有企业,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全体员工置换身份的钱,现广大员工股东对该地的问题反响强烈,纷纷要求向政府讨说法,此事关乎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慎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公司希望政府为员工的生存着想,依法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对项目的开发建设给予大力政策支持。
为解决该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项目启动,并在张市长您的亲自关注与指示下,市政府曾两次组织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议,就该地净地移交、支持规划修改、简化报批报建等作了安排布署,以尽量补偿我公司的损失。目前,规划修改已进入报市政府批复的最后阶段,总平面规划图已基本确定,进入并联审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阶段,项目拟建成“博长山水香颐”住宅小区。
但在总平面图并联审查征求长沙市教育局意见时。市教育局要求我公司就该项目教育基础设施配套问题与雨花区教育局协商好才签署总图意见,而区教育局则要求我公司另行交纳学校配建的代建费用。我公司就此向有关部门多次汇报,并陈述了项目已全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项目的特殊历史情况与公司的实际困难,不需要也无力再承担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理由如下:
一、2010年土地成交后我公司全额交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09年《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已包含举办义务教育费用。
二、依据该地挂牌的规划要求,仅涉及到要求配建幼儿园,我公司已按规划要求配置了幼儿园,不存在再承担配建中小学校的责任。
三、该地因圭塘河改道和圭白路改造未按期完工及高压电杆未迁移等原因致近三年一直未净地移交,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项目开发已非常困难。
现市教育局与区教育局以未达成承担教育配套责任协议为由,在总图并联审查中互相推诿,迟迟不签署总图意见影响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报批报建工作停摆。
针对以上情况,特请求市长在万忙中再次关心支持该项目,充分考虑该项目已全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项目的特殊历史情况与我公司的实际困难,为推进项目开发进程,有效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稳定,不让项目开发再“雪上加霜”。尽快要求教育部门在规划审批中予以支持,并督促教育部门依法合理解决好小区的教育配套问题。
致礼
湖南博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你单位开发的博长?山水香颐项目规划建设住宅1785户,居住人口5712人,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要求,该项目需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尽管你单位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只有其中20%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不能建设相应规模的配套学校。另外,土地挂牌文件中未明确学校配建事项,这并不等于免除开发项目应依法承担教育配套责任,是否需配建教育设施是规划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查的范围。我局在2013年9月18日项目现场踏勘时已将上述事项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也明确提出和雨花区教育局协商配套小学异地增容事项,并报请了市规划局窗口项目延期出窗。到目前为止,你单位仍未与雨花区教育局达成初步意向,即雨花区教育局是否同意为你单位在异地扩建配套小学还是未知数,因此,我局尚不能签署同意项目总图布局和报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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