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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国资委司法局

2018-3-22 11:34:12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本人是长沙市赤岗小区一名普通市民,姓名黄罗生今年52岁,之前写过一封信,但有关部门回复,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只是口头形式。我于86年因国家建设从农民转为工人,带指标被分配到长沙市锻压机床厂型铸车间翻砂,在工作期间被单位曾多次评为劳动模范于2002年4月15号在单位工作因机械故障导致几吨设备打至现由长沙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六级伤残工伤,享受工伤门诊待遇,每月需要到医院就医看病,但2008年长沙市锻压厂进行强制关门协业,倒至破产,之前厂里还有土地,于2013年进行变卖,卖了总资产6100万元整,拖至我2008年至现在目前没有拿过一分钱生活补贴伤残津贴,现其间2015年7月锻压厂由清算组的形式带有强制性直接解除我与社保工伤待遇。(之前一直是享受老工伤待遇,但因解除我与社保工伤保险后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一) 现我基本诉求:
1:据工伤条例四十三条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应强制解除,除非本人愿意,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所以基于以上几点,都不是我本人愿意停止工伤保险,现清算组代表政府强制解除我本人工伤保险我有权对清算组进行赔偿。因7月断掉保险后我的伤情得不到有效冶疗,拖至我无法看病就医。病情越来越严重,目前还在长沙市三医院住院冶疗。
2:2002年我因工受伤,当时锻压厂没有对我本人进行赔偿一直因为伤情严重没有上班在家休养发放724元每月在家至2008年年初,但后续我再也没有享受过工伤保险应有待遇。现要求补2008年以后至2015年底的伤残津贴,按长沙市造型工每年平均工资工伤6伤的60%补足(以长沙市统计局档案为准)。从2016年开始由工伤保险发放伤残津贴低于长沙市最低保障由锻压厂以现金方式补足。马上恢复工伤保险签订协议保障当事人医疗养老交至退休(如清算组认为可以交至55岁退休,只要出具由长沙社会保障局同意本人55岁可以退休证明,我愿意解决。如果不能出具由社保局证明,那就只能按现在长沙市人民法定退休年龄交至60岁)。
3:我本人是国86年国家建设带土地,带指标安置进入锻压厂,进厂后一直努力工作,但因机械固障造成我6级伤残,2002单位进行改制又没有改制彻底一直没有进行赔偿,所以现在单位进行强制清算,我理应可以要求对我本人进行赔付我这么多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交通补助费。(这点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的待遇)
4:单位一直对每位职工做满工作年限有一笔置换金2万元整,我应该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望政府部门解决
此至
敬礼
2015年12月4日
关于黄罗生安置情况的说明
一、基本事实:
1、黄罗生,参与原长沙锻压机床厂2002年的改制,并与改制后的锻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黄罗生发生工伤事故,2004年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2、锻压公司2008年4月26日停产,2009年12月因公司股东起诉,被长沙县法院判决锻压公司解散。
3、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后,长沙县法院2010年6月受理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锻压公司强制清算,并于2010年依法指定成立清算组,开始对锻压公司进行清算工作。
4、经清算组清理,发现黄罗生在锻压公司参加了法定的五项社会保险,锻压公司2008年4月停产之前,因工伤原因,黄罗生有段时间并没有参加工作,但锻压公司一直按724/月的标准向黄罗生支付了生活费,该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5、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的2008年11、12月,有对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员工按原标准支付了两个月生活费的财务记录,此后,黄罗生在锻压公司清算期间,又领取过1900元的现金(该款来源于以锻压公司名义向市机械行管办借入的资金)。
6、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直至2015年7月,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均处于欠费状态,但锻压公司参保职工的医保住院报销待遇一直可以享受。
7、黄罗生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已享受法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996元,另外,黄罗生在2015年7月之前还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享受300元/月的工伤门诊待遇。
8、公司清算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公司解散,劳动关系终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7月将包括黄罗生在内的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历史欠费全部缴清,并于2015年8月办理了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停保手续。此情形导致黄罗生原已享受的工伤门诊待遇300元/月及其他相关工伤待遇不能继续享受。
二、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对黄罗生的安置:
1、黄罗生工伤情形的确严重,需要继续治疗,但其工伤属于新工伤,不属于老工伤。在此情形下,清算组经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协商,决定还是按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的工伤问题,即将黄罗生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为此,经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依据政策计算确定,清算组已在锻压公司清算资产中,于2015年11月25日为黄罗生向工伤保险管理局缴纳了467260元的费用(但由于黄罗生及家人还在不断的提出诉求,因此清算组无法根据社保局的要求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将其正式纳入老工伤管理)。黄罗生正式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后,黄罗生可按政策规定,按月从工伤基金享受伤残津贴(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直至其退休,除此之外,黄罗生还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残疾器具辅助费用报销等待遇。
2、锻压公司清算组已计算确定黄罗生直至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日(即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按原标准应补发的生活费,以及锻压公司解散职工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数再扣除其截止2015年7月的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后的余额为4122.38元,另外,经清算组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局协商,黄罗生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约16300元(按2009年12月公司解散而被动失业时的标准计算)。
三、黄罗生的诉求:
在清算组参照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将黄罗生交由社保局纳入老工伤统筹的情形下,黄罗生及其家人还提出以下诉求:
1、认为清算组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强制解除其工伤保险,因此要求赔偿。
2、要求向其赔偿锻压公司2008年停产后5月起至2015年底的伤残津贴。
3、要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其六十岁。
4、要求赔偿其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
5、要求向其支付锻压公司改制时的身份置换金。
四、对黄罗生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1、由于锻压公司2009年12月被法院判决解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公司解散,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黄罗生与锻压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公司被判决解散(法律事实)而终止(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终止是不因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的,带有强制性,因此,锻压公司清算组为包括黄罗生在内的全体锻压公司参保职工办理社保关系停保手续,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黄罗生所谓的违法终止其工伤保险的情形。
2、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对于工伤六级伤残职工,除非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单位不应当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而且还应按职工本人工资80%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按48个月职工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基于黄罗生与锻压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因公司解散而终止的事实,黄罗生工伤六级伤残,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赔偿”的规定,由锻压公司向其支付48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不应继续向其支付伤残津贴。为此,清算组专门约谈了黄罗生,拟对其按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黄罗生本人不同意,要求按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办理,享受老工伤待遇。因此,清算组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为黄罗生向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局缴纳了467260元的费用,将其纳入了老工伤管理。如果黄罗生要求赔偿,清算组认为,锻压公司不应当承担其纳入老工伤管理的费用。
3、上已述及,黄罗生与锻压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公司2009年12月判决解散而终止,因此,计算其伤残津贴只能自锻压公司停产次月(2008年5月)计算至2009年12月。黄罗生要求计算伤残津贴至2015年底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4、黄罗生属于特殊工种,依据社保政策,其可以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此,即便由清算资产变现收入为黄罗生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也无需缴纳至其六十岁,可以只缴纳至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的时间点。
5、锻压公司账面显示,黄罗生工伤事故发生后,清算组依法办理黄罗生的社保停保手续之前,黄罗生的工伤医疗待遇已按社保政策正常享受,而且,清算组将其纳入老工伤管理,其以后将享受的工伤待遇将会优于其停保前已享受的待遇。
6、清算组接手的锻压公司改制时职工的置换金计算表上,没有显示黄罗生的名字,对此情形,清算组将进一步查明原因,依据事实确定。
综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办理黄罗生的停保手续是有法律依据的,对黄罗生的安置是符合长沙市社保政策的,也是对黄罗生最有保障的。另外,必须要说明,清算组按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已支付的费用,已远远超过法定的应由锻压公司负担的开支。基于此,黄罗生的大部分诉求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
以上情况,特别说明!
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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