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局在岳麓区西山汇景二期上乱规划、不作为已被新华社评论为不重视民意。请看新华时评:正视反讽锦旗背后的民意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1/27/c_113822257.htm
您好,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具体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建筑间距严重不足”的问题
经我局核实,西山汇景二期项目的建设情况为:18#栋长度为95.56米,17#栋与18#栋重叠部分约1.6米,其间距为17.19米;19#栋与18#栋重叠部分约1.0米,其间距为17.48米;18#栋其余93米长与正南向6层的9#、10#栋间距为50余米。经我局对17#、18#、19#栋进行日照分析,所有户型均满足日照要求。因此以上间距均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业主投诉反映17#栋与18#、19#栋与18#的建筑间距不符合地方性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问题,我局认为:我局2007年审批该项目时参照的是2000年版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虽未对建筑重叠部分的间距做出规定,但在其计算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住建筑阳台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长度的3/5时,间距从阳台外边量算”,而上述重叠部分远小于该条规定;且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筑间距的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根据以上两条计算规则,我局认为17#栋与18#栋、19#栋与18#栋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要求。
(二)关于“绿化工程方案未报园林部门审查而直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
我局在2006年3月15日召开了西山汇景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了市园林局参加,并听取其意见。此后在总图及单体审批前均征求了市园林局意见。
(三)关于“西山汇景项目二期绿地率不足”的问题
该项目虽然分为一、二期业主,但建设单位是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向我局提出总平面图的行政许可申请,因此我局是将西山汇景的绿地率以整个小区的绿地率进行审查和控制的,而不是分一、二期分别进行审查和控制。经核实,整个小区的绿地率符合>40%的规定要求。按《规划指标核算的有关规定(暂行)》(长规发〔2005〕30号),植草花砖铺地按40%计入绿地面积。如实际建设的绿地与审批绿地不符,我局将责成开发商无条件改正。
(四)关于“地面规划大量停车位”的问题
我局审批该项目的总停车位为958个(注:整个小区共1014户),其中地下停车位为727个,地面停车位为231个。停车位的设置与绿地率一样,也是一、二期作为一个项目来进行审查和控制。如业主认为地面停车位过多,业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二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取消部分地面停车位。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将根据申请来进行审查。
(五)关于“规划修改未征求业主意见”的问题
该项目于2012年3月因北向挡墙工程技术原因及东向规划道路未实施等情况,申请将东北角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变更至南向。我局按规定将上述变更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至27日和3月31日至4月10在销售现场及网上进行了公示,未收到反对此次变更的意见。如业主坚决反对此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变更,业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二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再次变更,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将根据申请来进行审查。
(六)关于“开发商未将规划平面图进行现场公示”的问题
我局关于规划公示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根据我局要求,开发商于2010年初至2012年6月在施工现场悬挂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同时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官方政务网建筑公告牌栏目进行网络公布。后因17#、18#、19#栋主体完工需实施地面配套工程,该规划公示牌暂与施工围挡一并拆除。我局现已督促开发商在西侧围墙醒目位置重新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
(七)关于“17#、18#、19#栋未设置架空层”的问题
我局于2010年1月22日审定17#、18#、19#栋报建图,以上三栋高层均未设置架空层。
(八)关于“18#栋入户门厅改为北边”的问题
我局于2010年1月22日审定18#栋报建图,其入户门厅原审批位置设置在北向,且消防扑救面亦在北向。
(九)关于“17#、18#、19#栋各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的问题
对于17#、18#、19#栋只设置一部电梯的单元,在第10、13、16层设置了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其电梯设置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
(十)关于“销售人员胡编乱造,未在销售现场摆放规划公示图”的问题
根据我局规划公示相关规定,规划公示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而非在销售现场设置。如销售人员口述销售信息与规划审批内容不符,建议你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局将坚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如对以上答复意见不服,请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到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查。
特此答复。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2.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