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实姓名:朱太兵,联系方式:18670018626)在2013年9月24日在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华地产,地址: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纬一路;联系方式0731-83282577,0731-83281330)按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9.1233万元,贷款21万也在2013年12月20日到了开发商账户。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逾期交房90天后买受人可以提出退房,出卖人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与2015年4月1日要求退房并提交的退房申请表交给开发商,此后多次找开发商多次协商,要求开发商尽快先将我的剩余的贷款还掉,再注销合同,最后开发商给我剩余的房款、补偿我的实际损失(已交银行利息1.2万)及违约金,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双方再签订一个退房补充协议,详细规定退房的操作细节。但开发商开始不同意退房,经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终于同意退房,但要求我个人先将贷款还清后才退房、退房款给我,拒绝签订退房补充协议,也不愿意补偿我的实际损失。因为我当心财房两空不同意开发商的要求。现在开发商以各种无理要求阻扰业主退房,且拒不承担其违约责任,请市长为我做主,督促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其违约责任!
ztb304:
你好!
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开发商不按合同退还购房款一事的信件经批转至我局办理,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核实,2013年9月14日,朱太兵以银行按揭方式在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名城项目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号为1栋711,并签定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28日交房,逾期90天后客户可以单方面提出退房申请。2015年4月1日,朱太兵按合同约定提出退房,开发商同意按合同约定退还房款,但在退房过程中因朱太兵对退房流程产生质疑,双方发生矛盾冲突,经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出警才予制止。
二、因不能退还房款的原因属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属合同纠纷,我局与开发商协调也无果,建议朱太兵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特此回复。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