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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为农民,小孩随母落户,是否可以享受同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了?

2018-3-22 2:25:40发布15次查看
月27尊敬的市长您好:
很抱歉打扰您工作了!我是湖南长沙望城区新康乡新阳村杨家组35号村名严行波,我是2006年9月4号与家住常德安乡县安裕乡兴安村村名卜和平结婚,由于丈夫也是农民,我们都在长沙打工,准备安家在长沙这边,所以我保留了娘家的户口,随后出生的大女儿2007年落户娘家,2012年9月生下小儿子也落户娘家,期间小儿子落户时被强制签下不能分田承诺!随着国家政策越来越好,我们村组2013年初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所有的农田都要重新分配。2013年3月26号,村组进行了农田分配抓阄,我和我的女儿被排除在外,村组其他女儿外嫁没有迁户口的也被排除在外,而家有儿子待婚嫁的,确有媳妇的分配,请问市长这样公平 公正吗?因为我是嫁出去的女儿,我和我的孩子就被享受了不公平的待遇,根据婚姻法,小孩可以随父随母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落户,可是为什么落户以后却不能享受同样是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了?我被遭遇了现实版的重男轻女!咨询村领导,领导说根据国家法律我们是应该享有这个权利,但是土地是村组的,不是村上的,他们这能协调!最后结果还是得听村组的安排和分配!集体土地都是国家的,怎么变成村组的了?我们表示很无奈!
尊敬的市长:我们的父辈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我们的根在农村,我们为了给我们的后代一个更好的起点,为了生活不得不在城市里打工,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我们终究还是会回到农村,没有了耐以生存土地我和我的孩子们将来怎么办了?我们应该怎样才能争取属于我和孩子们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了?难道一定要逼着我们迁到常德去吗?尊敬的市长请您帮帮我们吧!祝您工作愉快!往事如意!
此致!
敬礼!
严行波
2013年3月27日
您好!我们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给新康乡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严行波,女,新康乡新阳村杨家组人,2006年9月与常德市安乡县安裕乡兴安村村民卜和平结婚。婚后严行波夫妇二人一直在长沙打工,未在娘家居住。户口也未随夫转出,一直保留在娘家,随后出生的女儿和儿子也陆续落户娘家。新康乡新阳村杨家组现有人口105人,85亩田土,人均不到8分。按照杨家组全体会议的约定:外嫁女,即使户口没有迁出也不分配田土,男方结婚媳妇方可分配田土,纯女户家庭可以分一个女儿的田土。由于组上的既定的土地分配约定和实际情况,严行波和子女以及其他出嫁女都没有分配到田土。为妥善处理严行波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乡村两级干部通过多方辗转,经与常德市安乡县安裕乡、大金港镇人民政府、兴安村联系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如下:安裕乡兴安村因区划调整划入大金港镇,兴安村约定与新阳村杨家组相同: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也不分配田土,男方结婚媳妇方可分配田土,纯女户家庭可以分一个女儿的田土。男方结婚媳妇不管户口在与不在,只要办酒生子按事实分配田土。兴安村村民卜和平父亲卜正华,户籍人口3人,承包责任田8亩,从95年开始卜正华家责任承包田土未作变更,期间女儿出嫁和儿子结婚生子实施了内部自我调整,实际上就是严行波、女儿和儿子在婆家常德安乡县享受土地分配权益。
二、处理结果:
鉴于婚后严行波夫妇二人一直在长沙打工,未在娘家居住,从未承担村组集体义务,且严行波、女儿和儿子在婆家常德安乡享受土地分配权益。我们认为来信人所提问题与政策不符、与事实不合,所提要求不合理,不存在在两处同时分配生产资料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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