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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政策咨询

2018-3-21 23:17:37发布15次查看
信件内容:
我是长沙市洪山管理局一位普通工作人员,在今年半年度考核时,因为未成功堵截进京上访人员,而被罚款1000元。科室还有5个被罚。 此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是什么法,苐几条苐几款。我们提出罚款要开发票,而发票收款内容一栏填写的是非税收入。这种与罚款名不相符的做法,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区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请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结果是否可回复被罚款人。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洪山局今年半年度按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洪街发[2010]1号和洪办发[2010]5号)对全局各责任单位的拆迁和维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个别单位上半年未按考核办法完成任务将受到相应处罚,局联点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2、因非税收入项目只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往来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产权出售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洪山局没有维稳处罚金的收费项目,故局财务科将上述款项以其他非税收入项目上交了区非税汇缴帐户。区非税局按交款人分别开具了收入项目为其他非税收入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中所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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