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我是一名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在去年经专利局审批获得一项专利书,现在准备以专利做为部分出资款成立公司,2011年12月初邮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专利权从个人变更到公司名下。直到2012年1月13日还没获得国家局批准, 我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了解到,因公司还未成立,无组织机构代码, 所以无法办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现实中在手续上却无法实现。因此能否在工商局取得预名后,先给组织机构代码,将专利权过名到公司名下后,再办公司注册验资等手续,以实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如果长沙市不能这样处理,那就请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上向全国工商局、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反映此问题,并请按《公司法》予以解决,请査实,速批。
敬呈。
此致
敬礼
大学生 许倩 2012.1.13
499020957@qq.com 13667394358
您好!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您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必须将专利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建议您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先注入货币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再将专利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实收资本到位手续。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