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我今天查阅《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如你用人单位为你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十个月以上,且至你妻子分娩时仍正常缴费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但是2009年我在单位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的时候,单位却以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由,拒绝支付,因为我夫妻二人是双独子女,我准备生二胎,没去办理《独生子女证》。我看了《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并未要求同时具备《独生子女费》的要求,这是不是一种违反规定的单方面推卸责任?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发生育第一胎的一次性生育补助?请市长能够给与帮助和解答,衷心感谢!
您好,根据长政发[2005]109号文件(关于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男职工系初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