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2000界的中专毕业生 户口从学校迁回所在地高桥镇居委会,属于非农户口。2006年生一个女儿,当时落户到我的名下,也属于非农户口。
我咨询了长沙市局长邮箱,市长信箱。根据长沙市现行落户政策 (长沙市公安局 长公办《2008》230号文件) 关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有关规定,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原已随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可将户口迁入农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今特申请我女儿李紫华办理随母落户手续,将户口落入我老婆的户口所在地:长沙县高桥镇百录村下冲组。
现在我老婆所在生产队村民,村委会都已经签字盖章 同意迁入农业户口。(不涉及征收)高桥派出所让我先咨询下县政务中心后再予以办理 请问领导我这种情况符合政策能够办理吗 要到哪些部门办理。非常感谢。
你好:
收到您的邮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中规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落户条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原已随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可将户口迁入农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要求迁入地乡镇、村、组同意迁入证明意见办理。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