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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产前请假的相关待遇事宜

2018-3-19 5:06:10发布12次查看
目前我已怀孕7个半月,在医院检查时医生查出来我有先兆早产迹象,要求我在家全休养胎,也开了请假条。但是我所在的公司(私人老板)在这之前出台了公司制度,非产前15天开始休假的不能算病假只能请事假,并且扣发全部工资,同时社保医保中公司应缴纳的部分也由我本人承担,另外,公司要求我必须持已办理好的准生证请假才批准,请问这是否合乎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可否告知我应参照哪条规定,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您怀孕有先兆流产迹象,又有医院证明,可以向单位请病假,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应由单位继续缴纳。如您单位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您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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