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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张剑飞市长的一封信

2018-3-17 21:29:23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张剑飞市长:
我叫柳少桂, 今年已是七十岁的人了,是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建的发起人和创办者。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建设部高度重视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开发和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建设,我拿出了全家省吃俭用的毕生积蓄,联合多年在广东打拼的亲朋戚友积极筹集资金,组建了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自成立之初就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专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希望更好地助力长沙安居工程建设,为长沙市民提供更多实惠质优的经济适用房,由此我们拿下了当时并不看好的、拆迁难度相当大的旧城改造大项目——长沙市天心区黎家坡安居工程。
一、长达十五年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历史
我司于1997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市广厦安居办、岳麓区人民政府、天心区人民政府【长广办(1997)11号】文件批准,依法取得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西侧下黎家坡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土地综合容积率3.9),2000年11月15日,我司完成了报建的全部手续,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该宗地块红线图(即四证一图),与施工单位湖南省建筑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正当我司全力启动开发建设时,噩梦开始了。2001年5月15日因湘江大道“改、扩”工程建设,为筹措建设资金,市国土局将我司合法土地划拨给了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5月28日市城投公司将“黎家坡”土地转让给了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几经转让,现为“华远·华中心”二期商业用地(尚未开发)。
将我司的具有四证一图的合法土地划拨给“城投公司”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城镇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给予原土地使用者拆迁补偿和合理安置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历史事实表明,未“给予原土地使用者拆迁补偿和合理安置后”,市国土局收回南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完全是为了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目标仅在于获取商业性巨额利益,与公共利益无关,而其自定的所谓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至少数百倍以上。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市国土局无权提前收回南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该行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自2001年起,为维护企业和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除了自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终日奔走于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院和各新闻媒体,曾经上诉至法院又被相关领导做工作后主动撤诉。由于长达十年的焦虑和磨难,造成多种疾病缠身,曾多次晕倒在有关部门和奔走的路上,现已卧病在床长达数月。这期间,我遍尝了有关部门的白眼和刁难,还饱受疾病的折磨。公司自拿下该项目成立至今,无法经营任何项目,损失惨重,负债累累。我之所以能坚持到今天,不仅是因为得到深受损失的全体股东的谅解和默默支持,更主要是得到了很多省市领导的关爱和帮助。
二、近期在市政府及市国土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多次获得解决意见
2005年12月31日,在很多省市领导的帮助支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市国土终于同意将位于偏僻地段的岳麓区岳华村土地赔偿给我司。市国土局签发并经市政府批准了“长国土资政【2005】153号文件”:一、将土地储备中心名下的位于岳华村的土地使用权46466.99平方米划拨给南建公司,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二、南建公司用于建设下黎家坡原安居工程的手续资料仍视为有效,用于新划拨地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如原手续资料已过有效期,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期手续。应交税费按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交纳。
期间我司多次与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但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认为用于赔偿的地块是耗资近两千万元从其他企业收购回来的商住建设用地,应最大可能实现该宗土地储备收益,原本作为赔偿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却被国土部门提高了土地成本,要求以土地评估价结算而不是以土地实际发生成本结算,故多次协商未果。
2006年12月15日,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长国土资政【2005】153号文件正式行文“关于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补偿的处置意见”上报市国土局获批,该意见认为“该宗土地系我中心于2004年收购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实际发生总成本(含收购成本,相关税费及利息)3904.708万元,土地评估总价5297.711万元(其中土地纯出让金1574.502万元。现南建公司因市政府对此已有批示要求按划拨地价取得该宗土地,考虑到该宗地在我中心收购之前已为出让地,为实现土地储备收益,我们的意见是按现评估地价供应给南建公司。”
市国土局“储备中心”坚持按评估价给我司,我们认为土地是赔偿给我司的,用偏僻地段土地赔偿优质地段土地,应该按如下二种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作为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给予赔偿,应该是无偿划拨给我公司;二、作为商住建设用地出让地给予赔偿,该土地直到现在仍为一类别墅用地,容积率仅为0.8,“土地储备”中心应将用地性质变为二类住宅用地,价格也应按“长国资政(2005)153号文件”精神计算,土地补偿费及税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结算。最终,我司全体股东多次与“储备中心”交涉要求按市政府、市国土局的文件办理未果。
2011年,在尊敬的张市长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国土部门终于同意“土地补偿费及税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结算”,并要求我司“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批准材料来我局办理位于岳麓区岳华村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
2011年7月12日,我公司再次行文上报市政府,7月21日市政府及时批转市国土局,“请国土提出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土委会研究”。
2011年11月7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获得张剑飞市长批准,同意“将位于岳麓区岳华村的46466.99平方米储备用地划拨给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由该公司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市国土局于2011年11月29日签发长国资函[2011]243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司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011年12月10日,我司收文后,依据长国土资政[2005]153号文件精神“如原手续资料已过有效期,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期手续”和长国资函[2011]243号文件精神“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批准材料来我局办理位于岳麓区岳华村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及时行文《关于“岳麓区岳华村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的报告》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办理相关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用地手续。后因市住建委未能拿出妥当解决意见,处理未果。
2012年8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张迎龙和副市长姚英杰的再次关心下,常务副市长张迎龙根据市住建委上报的最新解决意见,批示“拟同意按市住建委提出的意见解决这一问题,支持社会投资参与保障住房建设,政策问题请住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张市长审示后获得张市长批准“同意上会”。但时至今日,依然未有任何消息。
三、恳请政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维权十年,历经磨难,但事与愿违,我司至今未能顺利取得项目用地。我司原在天心区下黎家坡的具有“四证一图”的合法用地,由于政府的需要和调整,国土部门未经我司同意划拨给了市城投公司,原本属于赔偿给我司的岳华村土地又因不能合理划拨,最终演变成政府定性的“长达十五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甚至仍将遥遥无期,已经并必将给我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
鉴于政府已承认这是一个长达十五年之久的历史遗留问题,它决定了一个20多年的企业的生死存亡、决定我们所有投资者毕生的积累和心血,以及为维系公司存续的上千万债务的偿还问题,我司全体股东、职工再次泣血恳求长沙市人民政府能本着“和谐社会”和“全面奔小康”的美好国政愿景,帮助企业以长国资政(2005)153号文件精神为准,尊重历史、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尽快督促市国土局为我司办理划拨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如该地块不适宜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恳请市政府按如下方案解决:依据2006年12月15日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补偿的处置意见”,
批准将原本为商住建设用地性质的岳华村土地(土地综合容积率应调整为3.9)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赔偿出让给我司,土地补偿费及税费、利息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结算。
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柳少桂 敬呈
2013年3月28日
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少桂董事长:
   您致市长信箱的信件(信件id442008)收悉,我局现就长沙南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土地补偿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南建公司土地补偿问题,我局曾多次向市政府作过汇报,市政府就此问题作过多次批示。根据2013年4月8日市信访局《省长信箱信访事项交办单》要求,我局于2013年4月26日形成了书面处理意见。相关问题待市信访局牵头组织研究并报市政府批示后再进行处理。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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