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因对市计生委2015062号病残儿医学鉴定不服,我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申请行政复议,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极其不耐烦,连我的书面申请没看几个字,就断然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不愿意出具书面不受理意见。最后我坚持把申请留下,请他认真审查后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2015年7月1日,我收到了其发来的长府复告字【2015】453号,认为病残儿医学鉴定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我对此不服,因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是计生委组织的,结论和告知书都是计生委的红头文件,这是计生委的行政监管和行政确认行为,市计生委本身也确定医学鉴定是行政确认行为。因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确认和下达就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2015062鉴定结论侵犯了我合法生育二孩的权益,我按规定准备材料,耗费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明确的结论,因为计生委的过错使我要多承担义务。基于上述事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11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我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市政府行政复议部门应依法受理。在此请求市长纠正行政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市政府法制部门都不能依法行政,那么其他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就可想而知了
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您请求撤销的医学鉴定结论书,系由长沙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作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您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依法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