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7月12号去天心区新姚北路飞洋广告上班的,刚进去就填了一张入职表,大概内容就是姓名、年龄、身份证、薪资要求等等、我记得我当时填写的是2000~3000元。后来晚上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不放心的具体问了下。他给我的答复是2000多,可到前几天我辞工的时候他接给我的工资是1700元。《在职期间我受过两次伤。》
1,晚上我要去冲凉,那个玻璃是只能往外拉的。结果我推着进去不小心把头砸到了。当时,他说下次注意这次就算了。可到辞工的时候扣了我250元得损坏公物费,然后医药费自理。《为什么下班我还会在公司,原因是公司所为的包吃包住就是有个地方吃饭,有个地方睡觉。在那期间我是睡在公司的地板上的。》
2,那天用磨光机去磨2cmx5cm铁皮,结果手没抓住,把指划伤了。当时,要他是找同事借的钱去医院解决的。不过,后来她还是报销了。这个我就不知道当时他是个什么心态。
在职期间了,三天两头加班到凌晨,偶然通宵,在辞工的时候我跟他要加班费,他尽然很嚣张的说在飞洋广告是没有加班费的。
我想请问我辞工也有4~5天时间了,就是我有什么办法能挽回我应得的嘛?之前有尝试过电话给劳动局,但是老占线,去找了手上资金又不够我折腾。
求助政府,求助党,求助中华人民共和国。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你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可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