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中补充规定: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中:即对于“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如果还没有征收,也许这栋房屋永远也不会征收了。
对于这种符合建房条件,又不会征收的已经建成的无建房手续的农村房屋,可以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办理建房手续,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吗?如果不能补办房屋权属证书,那么这栋房屋就永远以一栋不受法律保护的无证房屋存在吗,这样不就违背了农民享有宅基地权利的国家政策?
chinlion:
你好。你关于农村房屋补办建房手续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对你回复如下:
因你来信中未详细告知你户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原已被征收拆迁后自行新建房屋、房屋所在地是否已被控规等,故我局难以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回复。只能从政策层面对你来信所述的情况做简要解释。
1、长政发[2008]30号文中所规定的“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房屋在确需进行拆迁时,从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在补交税费后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对于合法面积的认定仅限于在进行拆迁补偿时作为补充措施,与该房屋办理原始建房手续无关。
2、在非拆迁的情况下,农村房屋办理建房手续及税费缴纳问题你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国土所进行咨询,如果符合建房要求,可申请依程序补办建房手续。
3、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不断调整,具体拆迁补偿时是否仍依据长政发[2008]30号文的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应以发布征地公告时的具体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