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罗晓玲,身份证号430124197611023710,2011年5月在宁乡水木天成朝庭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号12栋501),合同备案号201105170085,开发商代收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费用3.8万元。直至2015年3月,本人一再催促下,开发商在宁乡县住保局办理产权登记,权证号码715004298,但未办理国土证。后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政策,本人准备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现,宁乡住保局违反登记程序规定,未收取开发商代收本人税费3.8万元,给本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请求上级调查核实,追究住保局违反程序违规登记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房产证已办妥。开发商所代收的3.8万元费用,与房产部门无关,建议找开发商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