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今天给您写这封信,主要是想向您提一点关于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建议。
本人从2014年5月份至今,公积金缴存在雨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于2015年3月(本人此时婚姻状况为未婚)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申请了异地购房贷款。我的先生于2012年在长沙市岳麓区购房,并申请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和先生是于2015年9月份领的结婚证。本人在偿还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满一年以上后,向市雨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了公积金提取申请,该管理部以我的先生在市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未结清为由,拒绝了我的公积金提取申请。
本人认为这种提取政策是不合理的。我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和先生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均发生在婚前,我认为应该是互不影响的,只要我的公积金年度提取额不超过月还款额的12倍,同时我先生的公积金年度提取额也不超过月还款额的12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我申请提取公积金是为了偿还住房贷款,是合理的。希望领导和相关部门认真考虑我的建议,!谢谢!
乐小饭饭:
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关于公积金提取的建议”的信件已收悉。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需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尽可能让更多的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和便利。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均是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一个职工家庭只能有一笔公积金贷款,每次提取也只能以一套自住房的还贷额提出申请。
对于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中心将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予以考虑,我们会对此种情况进行审慎研究,需要时限,请您见谅。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