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长沙县江背镇五福桥村五福桥组村民,按照五福桥组原有惯例,本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5年为一周期,根据各户人口变化进行调整。但自2007年以来,我组至今已有7年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在这期间,组内各户人口变化较大。据统计,在约130人的总人口中,有13户30余人未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享受不到党和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造成了不公平的情况。影响最大的家庭,甚至有6口人处于无田可耕的状态,作为靠耕地为生的农民,这样的状况极大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来源,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相应的是,部分农户由于成员死亡、外迁、出嫁等原因,造成人少地多,耕地抛荒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目前本组内既没有承包权人交回的耕地,也没有余留的机动地和依法开垦的耕地,根本无地可供调整,“无地可耕”和“有地不耕”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我国2013年公布的最新《土地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精神,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允许对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实施。据此,2014年4月3日,组员依法向村里提交了申请报告,要求依法尽快召开村民会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报告有32户代表签名同意(本组共计35户),已远远超过需要的人数。5月26日,村干部要求村民小组组长开展调整工作,但组长表示考虑到上半年农业生产刚刚开始,不适合重新分田,建议下半年作物收获之后再分。10月底组员再次找到村上要求分田,11月底组里召开会议讨论分田事宜,除一户以外的全体组民都同意调整(反对的该户近年来有两人死亡,两名女性出嫁,共多占了4人的土地份额)。按照土地法精神,村、组干部应当听取绝大多数群众呼声,合理调解好反对意见,尽快开展土地调整工作,给没有田地的30余名组民一口饭吃。但有关干部出于懒政、怕事等思想,仅仅因为一户的反对意见,就把土地调整工作无限期搁置,不惜损害了大多数组民的合法权益。在组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村组干部竟表示无法做唯一一户反对村民的工作,要组员到上级上访,让上级派人来解决问题。现在,在习总书记的指导下,基层正轰轰烈烈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请问村组干部这样无视群众利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推诿拖延的工作作风,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吗?在领导们看来,我们组的这件事可能是一件“小事”,但对于我们却是涉及到30多人生计的大事,希望上级领导能责成村组切实把这件事做好。2014年12月1日
李良能:
您好!感谢您对江背镇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所反映的“基层组织不作为,请领导给30多名村民一口饭吃”一事回复如下:
五福村五福桥组的责任田是由村民约定,自1997年-2026年基本不变,5年一小调;该组已于2002年进行了首次小调。2004年,还未到第二次小调之时,由于李良能之子考上了大学,户口农转非;因当时国家仍然按田亩征收农业税,该户强烈要求将田调出,根据他的要求,调整后他家的田由5.33亩变为2.8亩。2005年后,国家开始推粮种补贴及综合补贴政策,后该户之子女先后成家,并育有两个小孩,家庭人数增至6人。该户向组上提出按人口分田的要求,组上多次召开户主大会协商此事,但均未能调整成功。组民普遍认为:李良能在非田亩调动时间强烈要求调出,现又要求调进;且他家的2.8亩田近两年均未自己耕种,而是流转他人;因而认为他家无迫切增加田亩的需要。
因为当时协商调田时考虑不周,5年一调田情况复杂,难以实现;邻近村组也大多未按5年一调整执行。在2014年10月21日召开的户主会上,经表决通过将在2016年进行最后一次田亩小调,此次调整后至2026年不再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田亩调动是村民自治协商事宜,诉求人确有调田需求应加强与村组及组民的协调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