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本人1983年出生,雨花区洞井镇桃阳村的村民,2003年6月依照60号令征地拆迁,2005年住进桃阳安置小区1期,2009年本人结婚生子,(领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儿子落户桃阳村。村委会规定:拆迁后还没有安置的,拆迁时的人口和新加人口都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每人,4层半),但拆迁后安置哒的,新增人口就没有安置房了。请问村规是否合法合理!!!!!!1(因本村前后拆迁时间长达7年之久,例如:同样是03年拆迁的,因为房子不够,05年没能住进安置小区的,他09年的新增人口就能够分到安置房。本人认为能否分到房子很大部分取决于建筑速度了)。 已向多部门反映情况未果。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属于洞井街道桃阳社区筹委会村民,于2005年享受了本村第一期生活安置,当时家庭成员4人,父亲、母亲、姐姐和其本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姐姐和其本人相继结婚并生育,按照该村两安方案,新增人口的安置按拆迁时人口情况每户只给予一套安置房分配。
依据60号令拆迁安置政策相关规定是,生活安置对象只限于对被拆迁人口,没有规定要对拆迁后新增人口进行安置。至于目前各村都对拆迁后新增人口进行安置,都是由各村视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都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桃阳村两安方案所规定的:“第一次安置后,新增人口的安置在村部有安置任务时,以户(拆迁时的户头为准,新增户头不享受此待遇)为单位,每户一套公寓房,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米收费。第二次安置后,该户新增人口不再予以安置。”是桃阳村对于新增人口优惠政策的约定,通过了村名代表大会,可以据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