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违法检测违法收费的请求报告
长沙市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品油分会全体会员,今就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长沙市成品油市场加油站违法检测、违法收费情况向你们反映,并请示依法保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一、 违法检测和违法收费的事实
1、近几年来,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每年的3月至6月份,对长沙市城区内的30多个民营加油站成品油进行强行检测,每个加油站收取检测费在1000-20000元不等,据此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每年一轮就创收100000元左右;
2、以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名义,单方变相要求与各加油站签订霸王合同,强行收取检测费,实则收取保护费。
上述两种行为均采用的方法:一是号称接受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打着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幌子,假借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进行;二是拿着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财政厅的批复和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计划文件复印件,使用恐吓、威胁和欺骗加油站经营者的手段,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成品油强行检测。其目的不是监督抽查,而是收取费用甚至变相收取保护费。
二、 行为性质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1、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不具有法定的执法权能,监督抽查主体不合法。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之规定,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本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能的监督抽查执法资格。另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湘政办法【2004】55号文件《关于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决定“将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进一步明确“省工商行政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民营加油站的成品油已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显而易见,即使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进行监督抽查也是违反国家法规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2、借监督检查之名,行违法收费之实。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现场抽检人员从未向加油站出事任何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委托书,仅凭一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计划”复印件作为执法依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退一万步讲,即使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委托,检验收费也属违法。因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而且湖南省人民政府还专门下达第247号令,其中第十二条明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也就是说,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假借执法,收取检验费,即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府令,也违背了执法行政行为无偿性的基本法理常识。
三、 维权请求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一个依法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能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打着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在长沙市成品油市场胆大妄为、强行检测、违法收费,其幕后在哪里?其公正又在哪里?为此,长沙市成品油协会全体会员特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以下维权请求:
1、强烈恳求省、市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长沙市成品油市场请全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强烈要求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查清该所违法收费情况,查处该所违法行为。
3、本协会及全体会员依法向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请求。必要时为了维护正当权益,将通过新闻媒体监督维权,并保留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权利。
此致!
附件:签名表
请求人:长沙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品油分会
2010年12月4日
孙律师: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近几年来,我局下辖的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法对长沙市城区内的19家民营加油站实施了定期监督检查。2010年3月15日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将2010年成品油市场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长沙晚报》上向社会公告。
一 实施依据
成品油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监管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完全符合工商、质监部门有关职能调整精神,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我局的二级机构,对加油站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无论主体、程序、结果处理均符合规定。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
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对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实施的周期性检查”。
第八条:“定期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检查计划、产品目录、检查周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依法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技术机构,受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委托,承担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批复、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湖南省2010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湘质监监发[2010]15号)中长沙市范围内加油站的定期监督检验,我所对长沙市城区内加油站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作为成品油销售终端的加油站贮油罐一般在30-100立方米,其所购进油品来自不同渠道、不同炼油厂,汽油主要成分为c4~c10的烃类混合物、柴油主要成分为c8~c18的直链烷烃、环烷烃或芳烃混合物,每批次成品油的主要成分有差异,在贮油罐中掺和以后的成分也就不一样;长沙冬季早晚气温低于0℃,0#柴油不适合使用,个别加油站在0#柴油中掺入少量煤油等来降低凝点,加油站进行的这些再加工,实际上属于生产行为。
二 收费依据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轻柴油全项(16项)3700元/个,汽油全项(20项)6550元/个。我所按照《湖南省2010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对长沙市城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收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 全面履职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技术机构,按照《湖南省2010年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和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开出的介绍信,2人以上(含2人)按照gb/t 4756-199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抽取样品,抽样程序是合规的;按照gb252-2000《轻柴油》和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检验并出具报告,检验是合法的。近几年来我所协助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过几十次成品油产品质量投诉,还接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的部分加油站进行了成品油的检验。部分加油站本着严格控制成品油质量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为企业减轻检验费用,主动要求与我所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我所对其购进的成品油进行检验,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我所作为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的授权执行者,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依规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成品油市场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协助处理好成品油产品质量投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长沙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长沙市物价局就成品油定期监督检查收费问题对我局进行了严格的检查,作出了无任何违规行为的结论。
专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