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是一名2001年入伍的新兵,当地武装部和民政局在征兵过程中没发布通知:2001年起实行优待安置证,导至我不知情入伍,向县政府反应情况,说优待安置证在我入伍那年实行的,我从网上查阅优待安置证实行的时间是:2002年10月,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3项指出:“……民政部决定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这里的“《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的规定,说明“《优待安置证》两年过期”的说法是不对的。(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希望领导能告诉我这份文件是不是当时国家的政策,希望领导能给予回复为感。
你好!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是民政部发布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