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李尚贞,女,出生于1968年3月,丈夫秦志强,住湖南宁乡县偕乐桥镇福建村。我于1993年10月晚育生一女头胎,因农村政策,后在头胎间隔到后又高龄产一女。虽然人是双女户,根本没去想生三胎,有两女足矣!<br> 我由于身体原因不宜结扎,在2002年9月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上环不结扎的合同,并交了2000元结扎保证金。合同规定:落实女方节育措施,每年参加4次妇检到49周岁方可退押金。我非常遵守合同。<br> 可是2006年7月25日镇计生办来人要我去服务站进行结扎,我当时拿合同找主管计生工作的罗小军付镇长,他答应考虑。但到8月6日,镇政府来8名强拖我结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现结扎7天了,我身体虚弱,吃流汁,政府又逼我出院了。这么样,我怎么农活,怎么养活我一双女儿?<br> 问:一,我每年参加四次妇检且无避孕失败记录,为何四年后又要我去结扎,且结扎前未退我保证金(我曾咨询专家,保证金违法)?<br> 二,政府签订合同要2017年也就是我49周岁到期,为何为了结扎率政府单方违约?<br> 三,手术后病室蚊子多,且疼痛难忍,无专人护理,当晚驱车70多里送我回家,第二天才在我丈夫要求下送我去卫生院,七天了,还没恢复力气就崔我出院。为什么政府在我结扎前视我为包袱,结扎后又是包袱?<br> 基层政府违法怎么办?我状告无门!该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纵容父亲和叔逼死一农妇后经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介入才赔20000元不负刑事责任元了事<br> 2007年 4月2日,我到偕乐桥镇政府,参与协商强制结扎一事.罗小军镇长再三强调:强制结扎合法.他的理由如下: 一、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须强制一胎上环二胎扎不可,否则计生工作无法开展. 二、你姐恰逢计生工作突击月.在一再工作不通的情况下,强制扎更有必要. 三、我作为主管计划生育的镇长,是县级任命,对县长负责(县长要对全县计生工作负责).谁批评强制结扎,谁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至少是跟县长叫板. 四、既然强制结扎合法,那么那不结扎协议就不合法.也就不会有违约责任和违约补偿.更不会有道歉一说. 五、至于术后不适,必须经上级鉴定属实才能补偿. 六、国家和省级计生政策是为应付国际人权组织的.为了开展工作县有县级土政策,乡有乡级土政策. 主要领导是这么说,那我必须上访到底,尽管他们说到最后还是上级交给他们来处理,我也要继续坚持告下去,因为: 一、国家和省级计生政策并无强制结扎一说,2003湖南省计生条例中有提倡'一胎上环二胎扎' 二、我姐已经实行上环手术四年多,每年定期参加政府组织的孕情检测,从未违反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那协议的合法不容置疑,四年前,我姐姐不可能强迫政府领导违背意愿交押金签协议.并且政府有他们的司法所和法律顾问. 四、长效节育措施有上环和结扎,不同的是,上环、取环手术普通妇科医生能做,结扎手术难度大,需县级以上医院才能做.上环对妇女身体损害少,结扎手术后遗症多. 五、鉴定结果难能公正:专家学者们总希望能为政府分忧解难,头痛、泛力、肚痛、失眠多梦、宫颈炎等既可以鉴定为与手术无关,也可以认为与手术有关. 我曾考虑以鉴定结果来索赔,难度太大,术后不适本属正常现象.所以最后我只能要求强制结扎来补偿我姐姐的痛苦 <br>
李尚贞诉说由于身体原因,于二oo二年与所属乡政府签订了节育合同,交了2000元现金作为合同保证金,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制订各项方针政策,李尚贞所属乡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二oo二年李尚贞由于本人身体原因,不能节扎,通过乡政府同意,并且履行法律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并以2000元作保证金,相信乡政府领导,对李尚贞的身体情况应该是很清楚的,也敢肯定李尚贞身体确实有病,在不能节扎的情况下,双方才采取合同形式达到节育的目的。这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的,合同签订后,李尚贞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生育第三胎,遵守了乡政府的计育规定,无论对国家或个人在计育方面都起到一定的作用,国家达到计育目的,李尚贞也保护了自己的身体,这本身是一件很值得推广的事情。
为什么事隔四年后,会采取强制的办法,非要李尚贞节扎呢?假如李尚贞投诉中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合同的一方违背了双方的合同要求,而且采取“强制”行为,明显侵犯了李尚贞的人身权。明知李尚贞的身体不能节扎,强制进行节扎,是与我国保护妇女身体,实行计育的政策相违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要求对方履行,如一方明显违返合同规定,使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由此李尚贞可依照法律事实打行政官司,要求对方赔偿。同时对方的强制行政行为,应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妇女因身体问题不能节扎,可强制节扎。既然李尚贞的身体没有问题可以节扎,为什么当时要签合同说其不能节扎?其中说明了什么?是值得深思的。
一、 保证金退还问题。按2004年省计生委要求,到乡镇领回即可。二、 政府违约问题。是否存在违约,关键看合同。三、 结扎手术后情况说明。计划生育结扎手术是历史以来形成的一项关于国计民生的大政策内容之一,是否要结扎的相关政策可到省市县计生部门去查询,至于手术形成的遗留问题,看具体什么情况,请区别对待,如果真正有违法行为,请把握证据,然后申请上级计生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如果还不服,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